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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存在问题及对策

   日期:2009-05-03     来源:未知    浏览:144    评论:0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近10年的实践,取得了一些显著性成果,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已显得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围绕政府采购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了论述,通过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对如何解决这些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政府采购 人力资源 专业素质

  我国自1996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之中,为节约财政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近10年的探索之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显著性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政府采购人员存在的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所要达到的目的,使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度优势和政策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政府采购中人力资源的建设是我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政府采购人员个人价值观错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由于商品经济的利益倾向性原则,导致部分人道德价值观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社会上的种种不良现象和观念对政府采购人员形成了巨大的冲击,造成部分采购人员的道德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忘记了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丧失了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感。采购人员在工作中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自己的声誉和道德情操。

  (二)政府采购人力资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专业知识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集中采购机构虽然配备了很多人员,但他们对政府采购所必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只能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而这样则增加了采购成本。即使是专业招标机构,他们擅长招标业务,但也普遍不了解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管理要求,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知识短缺和专业人才不足,使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而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行不成合力,创新不够,管理方法落后,导致规模上不去,效率不高,也难以做到规范。

  (三)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存在着违规操作行为

  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供应商为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通过各种手段向政府采购人员行贿。而政府采购个别相关人员为获得个人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利设置障碍,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予以控制,将“明制度”改为“暗规定”,对政府采购进行“黑箱操作”,贪污受贿,损公肥私,严重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扭曲了政府采购的预期目的。如:在90年代末期,平均每年国家财政预算支出9586亿元,按5-7%的比例估计,损失约480-670亿元;平均每年国家财政预算外支出2952亿元,按10-15%比例估计,损失约295-440亿元;两者合计775-1110亿元,占GDP 比重为1.0-1.5%,超过全年军费开支总额,上述估计为保守估计,例如假定每年政府财政支出的20-30%用于公开招标采购,按10%节省资金计算,在190-290亿元,而目前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各类商品与服务仅占财政支出总额的1%左右。

  二、制约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采购人员受商品交换观念的异化和社会环境的困扰

  改革开放以来,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利益观念不断膨胀,商品交换观念深入人心,最终渗透到不该进入的领域,被异化为权力、荣誉和道德的主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行为便应运而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很多社会成员通过各种途径致富。面对灯红酒绿的世界,一些政府采购人员越来越无法满足相对清贫的生活,走上了“以权生财”之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机构的人员并非是别无他求的公共利益的追求者,相反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正是在此条件下,使政府采购人员在采购的过程中往往为寻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通过设租、寻租等手段,创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扭曲政府采购的政策意图,这是政府采购腐败的人为因素。

  (二)政府采购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

  政府采购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政策性涉及面广,要进行有效采购,要求采购人员必须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我国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专业知识能力不强,这主要是我们国家尚未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人才的培养体系,比如:成立专门的学校或设置政府采购专业,而只是经过几次短期的培训就“匆匆上阵”,这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随着政府采购全球化的到来,要求采购人员对各专业知识都要有所涉猎,并达到精通的地步,可以说,政府采购人员培养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低下的重要原因。

  (三)制度缺位为采购人员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同时,我国实施政府采购还不到十年的时间,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但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在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还没有落实,这为政府采购人员的寻租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和可乘之机。此外,我国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

  三、美国、英国和日本的一些先进经验

  (一)美国——完善的采购人才培养体系

  美国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人员培养机制,设立公共的采购学院及在一些院校设立采购专业和培训机构,同时鼓励私人投资建立政府采购学院,成立网上采购大学,建立政府采购专业协会,这为政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政府要求采购人员除应具有进行有效采购所需的专门知识和能力,还要积极参加政府采购协会,不断提高自己的采购技能。一些采购组织和培训组织可以提供专业资格认证,证明采购人员经过培训已经具有一定的采购知识,可以满足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这些认证称号有:专业公共采购员、注册公共采购官员、注册专业采购管理员等等。

  (二)英国——健全的法律制度

  英国作为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政府采购法》、《拨款条款》、《采购政策指南》、《采购实施指南》等;还有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统一市场内物资和设施的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规定等。

  (三)日本——苦情申诉机制

  日本作为最早参加关贸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之一,法律申诉体系比较健全。日本规定: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建筑工程和建筑工程服务超过一定金额时,应使用《政府采购协议》所规定的公开程序。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日本按协议的规定,建立了“政府采购苦情处理推进本部”,同时制定了详细的苦情处理程序,由有关专家组成“政府采购苦情检讨委员会”作为具体的苦情处理机关,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投诉,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制。

  四、解决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从思想上引导政府采购人员的行为

  要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廉洁高效,那么政府采购人员没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不行的。观念是行动的先导。采购人员思想上的认识必然影响到其具体工作的执行。我们要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践行******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培养他们具有工作责任感和荣辱感,从道义上提倡官员廉政,净化当前政府个别采购人员一切向“钱”看的不良社会风气,自觉放弃抵制腐败行为,强化人民公仆理念,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增强自身抵制腐败的能力,从思想和道德上降低人为因素在政府采购中的不利影响。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人员培养体系,用制度生产人才

  在全球化政府采购的今天,短期培训班所培养的政府采购人员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需要。要让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提高,应建立一个合理而高效的人才培养渠道,用制度生产人才。借鉴美国和香港的经验,第一,在我国目前急需大量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的条件下,在一些大学建立政府采购学院或设置政府采购专业,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这样一方面可以为政府提供源源不断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另外学校作为一个教学和科研单位还可以保证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不断创新完善。建立政府采购模拟实验室,专门为政府采购人员实行岗前和岗后的培训,使相关人员从理论到实践,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都有不同的收获。第二,我们国家应尽快建立政府采购职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考核制度。政府采购作为一门专门技术,采购工作对采购人员自身的水平要求相当高,并不是随便某个人就可以担任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设立“政府采购师”等相关资格,使政府采购人员执政上岗,保证政府采购人员的质量。最后,政府采购知识在国际上是相通的,并且更新速度是非常迅速,这要求我们要不断的加强国际交流,采取引入和走出的办法加强交流与合作,如:聘请国外政府采购的专家为我国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政府采购的会议,定期选送工作人员出国培训等。

  (三)用健全法律制度规范采购人员的行为

  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布坎南认为:个人的行为天生要使个人效用最大化,一直受到他们遇到遏制为止,只有适当的法律与制度框架,个人追求他们自己利益的行动可以无意识的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果。可以说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为政府采购人员寻租提供了机会。纵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法律体系,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大量的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目前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全局性、指导性的法律,虽然概括面比较广,但是许多具体的措施没有落到实际的规章中,尤其是对政府采购内容、方法、步骤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应细化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现今还需制定如下具体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人员考核与资格认定办法》、等等。完善的法律制度避免暗箱操作,将政府采购人员的各种采购行为或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不给采购人员以可乘之机,从根本上解决采购人员腐败的渠道。

  (四)用完善的监督机制,督促采购人员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

  仅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不行的,在要求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应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的价格、资金、质量以及有无违法行为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协调好财政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仿效日本建立投诉机制;另一方面,要开辟社会监督渠道,披露各种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使公众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搞好廉政投诉、专项投诉、政府电子信箱等监督载体,形成供应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立体监督。总之:在政府采购中应逐步形成以财政监督为主,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政府采购人员腐败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杨灿明,《政府采购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2. 王周欢,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上海采购中心网,2003-0902

  3. 姚聪莉,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8期

  4.黄恒学,《公共选择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5.胡鞍钢:中国90年代后半期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腐败: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领导文萃,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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