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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

   日期:2009-04-25     来源:未知    浏览:150    评论:0    

  【摘要】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注重建设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科建设的完整性、社会对综合性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通过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改革传统教育模式,建立适合法学人才发展、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培养模式。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的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促使高等职业教育提高了人才培养规模,如何把握机遇,准确定位,成为高职教育必须面对的实际,根据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尽快建立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质量就迫在眉睫。

  一、高职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特征

  高职法学教育应当是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的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培养模式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才培养复合性

  适应经济时代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应是既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又有相关领域如会计、审计等知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一门外语,并具有创新能力、鲜明个性和合作精神的智慧型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高职法律院校改变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

  (二)教育目标定向性

  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为此,要求高等职业法学教育必须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的需求组织和实施教学。

  (三)教学内容实用性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而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职法学教育的专业教学设计模式可以表示为[1]:职业岗位(群)要求→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够用的基础课→必需的公共课。无论理论基础还是实践技能都应以“必需、够用”为度,以实际应用为重点。培养的人才在实践能力上要比本科生强,理论基础的功底要比成招生扎实。总之,培养的人才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应用型”。

  (四)课程设置职业性

  高职法学教育要针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应把握市场的需求性、专业的超前性以及专业的可行性。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即以能力为主,围绕着法律职业岗位,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

  二、对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一)高职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重在培养社会需求并真正成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型法律人才

  为了达到这一办学目标,必须重构课程体系,把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实践教学始终贯穿教学的全部过程,建立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第一,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合理确定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例,减少基础理论课的讲授时间,加大专业实践课的训练时间。第二,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穿插进行,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对实践提出不同的要求。第三,在主要课程之后安排一次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一个单一的问题。第四,在每一个教学环节中,随时随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讲授,使学生在练中学,在学中练,边学边练,教、学、练合一。

  为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应在总体教学计划中专门制定单独的实训计划,内容包括:一是对一般技能的培训,主要是培养学生将来走向社会必备的一些通用技能。通过三年的在校学习,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如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达到相应的国家等级标准;外语达到一定要求。二是对法学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法学逻辑思维训练、演讲与口才训练、法律文书书写训练、熟悉法律法规训练等。在校外建立固定的实践基地,校外实践基地可以建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为学生、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进行深入的双向了解、交流的机会,可以极大地缩短毕业生走入社会岗位后的适应期,有效提高了学生就业的适用性和成功率。

  (二)转变教学模式

  改变过去以学科为中心组织教学的大专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2]。这种模式是以法律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讲授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够用”“实用”为标准,以求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迅速适应岗位要求。教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做法是:

  1.学生地位主体化。“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信息时代,知识更新快,传授给学生某一领域的知识,不如培养给他们的探索能力和求知欲望。“教育在本质上不是仅仅掌握一种知识,而是要使所掌握的知识成为培养能力的手段,从而提高一个人的整体素质”[3]。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决定了师生地位的平等,教学氛围的和谐,教学环境的宽松,使学生由被动地接受转为主动地参与,积极地思考。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笔者尝试进行“情景教学”,把课堂变成模拟法庭,在讲授法律知识或分析案例时,引导学生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如把学生定位在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身份上,启发他们从审判、辩护等不同角度思考问题,组织大家当堂进行法庭辩论,相互质证等,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这使得课堂变成了学生的天地,“开放式”的课堂给学生提供了展示才能、张扬个性的机会,教师只是组织者、总结者。在尊重、信赖、平等中,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激发他们的创新愿望。

  2.课程设置综合化。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对传统的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选择整合。如法学基础理论课,可以尝试打破传统课程之间的界线,将其他基础课程融入其中,如将中外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课程融入基础理论课中,对这几门课程的内容进行适当的选择、提炼、整合后形成一门综合基础理论课;在专业课方面,如将民商合一、诉讼法、实体法合并等,这不是几门课程的简单组合,而是根据专业特点,针对培养目标要求进行的选择与整合。从理论上讲,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数量越多,越系统化,对于学生实践课的学习越有好处,但高职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是使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掌握必备的职业能力,要完成这个任务,就只能以“必需”和“够用”为度,进行理论教学改革,舍弃与专业方向关联不大的内容。

  3.教材内容专题化。传统课程体系的教学顺序是先讲授基础理论,再进行实践练习,而要达到高职培养目标,必须突破传统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思路,使能力培养(训练)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笔者认为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先理论后专业”的教学顺序,高职法学教育应走“理论实践并行”之路。所以在教学安排上,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使理论课与专业基础课齐头并进。以民法教学为例,按照高职法学教学的特点,可把民法学分割成几个板块,进行专题式讲解,如总论、债权法、物权法、侵权法、亲属法、民事责任等,紧贴生活、紧贴司法实践,这样学生在学习专业理论课时,往往是带着在实际中发现的问题去听课,学习积极性就会提高。

  4.课程体系开放化。高职法学课程改革不仅难度大,任务繁重,而且其应用性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课程体系只能是开放的,必须根据立法实际、社会经济和市场变化不断进行综合、融汇,教材要及时更新,教学设备、教学方法也要经常更新,在教学中尝试推行实地参观法、案例讨论法、模拟审判、情景教学等新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逐渐适当给教师自主权,由授课教师选择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发生地、审判地等进行开放式教学,让学生有机会参与某些纠纷的解决,使学校、社会连成一片,使学生在社会的大课堂中锻炼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增强岗位意识和敬业精神,强化竞争意识,为毕业后上岗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法学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

  职业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应是高职教育的主要特色,要求教师应具有更为全面的知识储备,较高的法学专业应用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教师可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亟待解决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助于提高教学水平。高职法学教育还要建设和发展一支兼职教师队伍,可从司法机关、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聘请相关工作人员,让他们从实践方面对学生进行讲解,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建求.论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若干特征——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探索与实践[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3).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J].人民教育,1999,(7).

  [3]丁远坤.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并非对立[J].学术交流,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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