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人力资源的价值自古以来就是世界学者们所着重研究的重大课题。根据已有研究成果,人力资源价值的文献最早源于威廉·配弟( Sir William Petty)的《政治算术》,他在该著作中提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观点,充分肯定了人力资源的价值。此后,学者们从各个方面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不乏一些具有深远价值的理论,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劳动工资论、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的价值理论和卡尔·马克思(Karl Marx)的劳动价值论等。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人力资本理论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学理论而出现,学者们对人力资源价值的研究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时至今日,人力资源的价值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它已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100多年来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其原因在于它仰仗贝尔实验室的近5万名科学家;微软公司股票面值仅0.L美分,市价却高达100美元,它从现行资产负债表上看不过是个小公司,但其最大的资产是其拥有的高技术人才。另外,世界银行目前计算一个国家的财富,是从人力资源、产出资产、自然资源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计算,它们所占的比例分别是64%、16%和20%。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人力资源的重要性。
学者们在着力研究人力资源价值的过程中,也采用各种方法对人力资源价值进行计量,如配第采用“生产成本法”计算英国人口的货币价值,法尔(William Farr)对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则采用“现值收入法”,维特斯坦则把生产成本与现值收入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从终身收入和终身成本两个方面分析了人力资源的价值。目前,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方法已形成不同的计量模式,不同模式下又有不同的具体计量方法。但是,人力资源价值信息至今仍没有作为企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企业信息一起向利益相关者进行披露。其原因何在?如果企业需要披露人力资源价值信息,应如何计量人力资源价值?人力资源价值信息的披露与其他信息披露有何不同?本文试回答这些问题,以供参考。
二、企业人力资源价值计量与披露的理论基础:企业所有权
人力资源作为一种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它的价值以及目前的使用状况等信息都是企业利益相关者所需要的。美国北伊利诺斯大学的亨德里克斯(James A.Hendricks) 1976年的一项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现行的会计报表中增加有关人力资源信息的项目,将会对股票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我们在1998年就中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进行的调查分析表明,90.00%的机构投资者和77.27%的个人投资者表示,他们作出投资决策时需要人力资源信息。企业人力资源信息是企业利益相关者所需要的重要信息,但它至今尚未向利益相关者进行披露,很多学者认为是由于人力资源价值难以计量所致。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待于商榷。人力资源价值难以计量,主要是针对货币计量来说的。货币计量只是资产计量的一种方法而非唯一的方法,非货币计量曾作为一种重要的计量方法在人类计量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另外,现在的信息使用者能够接受的不仅仅是用货币单位计量的信息,非货币单位计量的信息甚至用文字说明的信息,他们同样能够接受。在我们看来,企业人力资源价值之所以尚未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信息向利益相关者进行披露,其原因在于它缺乏相应的企业所有权理论的支持。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是一个以劳动、资本、土地等为生产要素的生产函数。它假定市场是组织分工。配置资源唯一重要的机制,它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人们的行为,通过价格信号,一方面反映供求关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引导资源流向,调节着供求关系,决定着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作为企业生产者,他们的基本考虑是把有限的收入合理地分配在生产要素的配置上,以取得利润的最大化。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是一个“使利润最大化”的黑箱,是一个生产实体,其研究重点在于价格及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至于企业所有权及其结构,它并不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因为新古典经济学一向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在这种理论下,人力资源价值信息不可能作为企业的重要信息向利益相关者进行披露。众所周知,企业中的任何资产都有其相对应的权益要求权,如企业的资产是由投资者投入的,则投资者拥有企业相应的权益要求权;如果企业的资产是向债权人借入的,则债权人也就拥有企业相应的权益要求权,只不过投资者的权益要求权与债权人的权益要求权有所不同而已;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加了资产,则相应地增加了投资者的权益要求权。新古典经济学并不认为人力资源所有者是企业所有权的拥有者之一,这样,人力资源虽然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它并不是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企业能够拥有的只是企业用工资所购买的人力资源所有者的劳动。也就是说,企业所购买的只是部分人力资源价值,工资便是企业购买这部分人力资源价值的成本。如果将企业的人力资源价值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向利益相关者进行披露,那么它披露的将是人力资源的整个价值,这必然会导致企业部分人力资源没有相对应的权益要求权。因此,即使学者们认识到了人力资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只要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将人力资源所有者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拥有者之一,企业的人力资源价值就不可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向利益相关者进行披露。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它与其它市场契约之所以不同,就在于企业契约包括了人力资本的参与,它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首先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拥有对所投入的物质财产的所有权,而工人等则对自己的人力资源拥有财产所有机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不同财产所有者就拥有不同的企业所有权。这样,企业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如果企业的总收入为X,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合同工资为w,企业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为r;如果企业处于“x≥w+r”的状态,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w≤x<r+w”的状态,债权人是企业的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X<w”的状态,工人是企业的所有者。这表明,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所有者不仅拥有其自己的人力资源的财产所有权,也拥有其参与签约的企业的所有权。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就有了相对应的权益要求权,这才使企业披露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成为可能。
在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披露人力资源信息不仅仅只具有可行性,它将成为一种必然。这种必然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l)人力资源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为企业向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的目的在于向利益相关者传达企业资产和权益的结构以及企业资产的运用状况等信息,以利于利益相关者据此分享企业利益并作出是否继续参与企业契约以及如何参与企业契约的决策;(2)人力资源价值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虽然同样的财产所有权可能形成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不同的财产所有权更可能形成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但投入企业的资产价值仍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在企业参与者之间进行安排的重要基础。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不仅为企业披露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提供理论基础,使企业披露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成为可能,而且也要求企业披露人力资源价值信息。
三、企业契约性质与企业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方法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种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非人力资本权益的形成主要来源于实物资源和财务资源(合称为“物质资源”),而人力资本权益的形成则来源于人力资源。在企业契约中,同样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可能享有不同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但企业契约中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企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都同样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说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有所不同的话,这种不同就是它们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同,它们的资源稀缺程度不同,从而导致它们的价格不同。这说明企业资产的计量与企业所有权的安排是没有联系的,企业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计量应该遵循同样的计量规则。
根据现有研究成果,企业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个人价值模型和群体价值模型。个人价值模型主张企业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应先计量企业每个人的人力资源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总计,从而得出企业所有人力资源的价值,其依据在于企业的许多决策是以个人为中心的,经营成果的好坏与一些个人的经营水平和领导能力有直接关系,人员的投资和管理也是以个人为基础的,如对具体某个人的招聘。培训、安排等费用的发生;群体价值模型则主张企业人力资源价值应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进行计量,它并不是企业单个人力资源价值的简单加总,其依据在于人力资源价值是指人在组织中的价值,个人作为组织成员
之一,离开了组织就无法衡量他的价值。显然,群体价值模型对企业人力资源价值的考虑要比个人价值模型全面,因为事实上企业整体人力资源价值往往并不等于单个人力资源价值之和,因为不同的人在一起工作往往会产生“1十1>2”或“1+1<2”的效应。但是,群体价值模型并不符合现行企业物质资源的计量规则。当然,企业拥有不同的物质资源,也会产生不同的经营效应,但物质资源的计量并不考虑这种效应,而只是以单个资产的价值为基础,其原因就在于这种效应已经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的一部分通过损益表进行了披露,如果再次考虑这种效应,显然是对这种效应的重复计量。根据这一计量规则,企业人力资源价值虽然不是单个人力资源价值的简单加总,但它的价值计量应采用个人价值模型进行计量,群体价值模型与个人价值模型下的企业人力资源价值之差则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一部分,分期地反映在各生产经营期间的经营成果之中。
然而,个人价值模型对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有多种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有“未来工资折现调整法”。“未来收入折现法”、“随机报酬法”和“内部竞价法”等四种。“未来工资折观调整法”将职工未来工资(一般为未来5年的工资)折现值总额乘以反映本企业盈利水平与本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差别的效率系数,作为人力资源的价炒。“未来收入折现法”以职工今后工作年限内工资收人的现值总额为基础,并考虑死亡概率来计算人力资源价值。“随机报酬法”认为,职工对企业的价值是与他预期所处的职位或服务状态(service states)相联系的,而职工在未来时期所处的服务状态,是一个随机过程,人力资源价值应为职工在特定时期内处在木同服务状态时所获得的期望价值的现值。其中,每一服务状态的货币表现可以用服务的数量(如销售量)乘以价格来确定(价格一一数量法,Price-Quantity Method),也可根据职工未来可提供的收益进行确定。“内部竞价法”认为,在一个组织中,只有那些稀有的人力资源才具有价值,是各部门竞相争用的对象,这些人力资源的价值,可由各部门或各利润中心的经理通过投标竞价来确定,其中最高的竞价即为该人力资源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内部竞价法以以下假设为基础:(1)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中心;(2)至少有两个投资中心试图获得同一位或同一群员工;(3)各投资中心已有规定的预期投资报酬率;(4)各投资中心均将提高预期投资报酬率作为其重要的奋斗目标;(5)在计算投资报酬率时,非人力资源按其现时经济价值计价。
从计量思路上考察,个人价值模型下的四种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方法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未来收入为基础来确定人力资源的价值,包括“未来工资折现调整法”、“未来收入折现法”和“随机报酬法”;一类是以人力资源的交易价格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内部竞价法”就属于这种计量思路。无论是“未来工资折现调整法”中的“未来工资”。“未来收入折现法”中的“未来收入”,还是“随机报酬法”中的“报酬”,它们都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将人力资源投入到企业之后所获得的投资报酬。显然,从投资报酬来推算投资成本是不合理的。因为同样的资本投资于不同时期不同企业,可能产生不同的投资报酬,实际上,投资报酬不仅与投资成本,还与企业经营成果相关,而企业经营成果则与企业所处的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以及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紧密相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企业资产的价值在于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恰当地被区分其分别是由哪些资产带来的,因而用未来经济利益来计量企业资产的价值,往往不具有可验证性,故企业对资产的计量并不以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的经济利益为依据。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可靠性,企业对资产价值进行计量时,一般将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资产价值,即使资产的价值在企业持有的时间内发生变化,但资产的计量价值并不随着变化,这也是现行会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运用“内部竞价法”对企业人力资源价值进行计量比其他方法更能符合现行企业资产计量的规则。但是,“内部竞价法”认为人力资源的交易是在企业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的。按照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人力资源的交易是在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因此,我们认为,应将企业契约签订过程中签约双方对人力资源价值的谈判认定价格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如果双方无法取得比较一致的价格而又希望能够签订契约,这时往往需要聘请第三方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则评估价即成为人力资源的价值。当然,第三方评估价格也应是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因而它实际上也就成为双方谈判认定的价格。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还是第三方评估的价格,它都是以形成目前状态下的人力资源所支付的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在考虑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
四、企业人力资源产权特性与企业人力资源价值披露
企业计量人力资源价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向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披露。从表面上看,披露应该是非常简单的,无非是把计量出来的信息向信息使用者进行传达。实际上,披露不仅仅是把经过计量的信息传达给使用者,而且要把相关的信息同时传达给使用者,因为仅仅经过计量的信息并不能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状况。比如,企业对长期投资信息披露,不仅要区分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联营投资分别进行披露,而且还要分别披露与这三类投资相关的信息。与股票投资相关的信息主要有被投资单位、股数、持股比例、各投资金额和期末市价;与债券投资相关的信息则主要有债券种类、到期日。面值、年利率、各投资金额和累计应计利息等。根据这些相关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从多个角度对长期投资的价值和质量进行评价,从而得出比较客观完整的结论。企业在披露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时也应披露与人力资源的价值和质量紧密相关的信息。至于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则与人力资源的产权特性紧密相关。
人力资源的参与是企业契约不同于其他市场契约的根本所在。物质资源一旦投入到企业以后,它就可以完全脱离原来的所有者,它在企业中的运转不受原来所有者的任何影响。而人力资源与其原来的所有者是不可分离的,由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incom pleteness),它不能完全明确说明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以及负怎样的责任,人力资源能否在企业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则深受其原来所有者的主观意志影响。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否有动力去发挥他的最大作用,与企业所有权的安排紧密相关。
由于非人力资本与其原来的所有者是可以分离的,它一旦进入企业,将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因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必定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由于企业经营的特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剩余总是握有相当的“自然控制权”。现代企业理论已经认识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与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atching)。在古典企业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一,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统一在一个人身上,因而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而在现代企业中,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分离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不拥有任何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他就没有动力使企业的效率提高;相反,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部分企业剩余索取权,他就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动力使企业效率提高。当然,在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相分离的情况下,要使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完全对应是不可能的。但不同的企业所有权的安排,直接影响了企业人力资源的作用。这一信息是信息使用者评价人力资源价值所必须的。因此,要让企业利益相关者完整了解企业的人力资源,企业在披露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时,不仅要披露人力资源的计量价值,同时还应披露企业所有权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