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今年开始实施,本市将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4月1日开始接受办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加以说明。
参保手续
4月1日始办理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且不在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或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的居民,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涉及20万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
1000元至6000元自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当年的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个人的缴费标准。
今年最低缴费标准在1000元左右,最高缴费标准在6000元左右。但这个数据只是估测,实际标准还以3月底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
缴费方式
商业银行扣款
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至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同时,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缴费时间
不满15年可延缴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自愿延缴,最长延期缴费5年;延缴后仍不满15年的,还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保费;如不选择延期缴费的,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
自今年之后由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
大龄参保
不受15年限制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居民养老保险”今年才实施,即使年年缴费,退休时已不可能缴满15年,因此被称为“大龄参保者”。这部分人不受15年缴费年限的限制,只需按年不间断缴纳保费,达到年龄即可按月领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