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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可随户口迁外地

   日期:2009-02-06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陶颖    浏览:337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市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迁外地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下月底前出台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

  本市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迁外地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下月底前出台

  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4月起正式申请缴费

  本报讯(记者陶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口迁往外埠时,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

  今天上午9点半,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4月1日起,开始正式办理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内容

  参保人群: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居民可在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权威解读

  打破城镇和农村“二元障碍”

  市劳动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隗淑容表示,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北京居民,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

  隗淑容说:“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另据了解,2009年1月1日实施之前,女同志不满55周岁,男同志不满60周岁,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如果超过了此年限,就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但是,今年56岁到59岁的女性居民被一次性地纳入到老年保障体系里来,每月可以享受200元福利养老金,只在今年将这类人群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来,以后不再扩大范围,今年在56岁到59岁的女性居民应在年内申请该福利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异地转移: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市转移: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权威解读

  特殊情况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返还

  隗淑容表示,对于养老保险关系随户口迁入外地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对于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细则

  1.大龄居民连续缴费够条件可享受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权威解读

  自愿延期缴费最长5年

  隗淑容处长表示,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

  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可享受养老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可享受养老待遇。

  2.居民领取养老金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

  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同时,折算的资金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手续

  参保办法: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同时,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参保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延期缴费(即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不低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最低缴费标准。

  答疑解惑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概要缴纳多少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一年缴一次。隗处长说,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了解到,2008年,农民人均收入达到了1万多元,按9%缴纳,一年缴纳900多元,高限在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估计今年在7000元左右,只要在这个范围内缴费就行。

  问:农村企业的本地农民工养老政策如何?

  有些农民工参加了新农保,有些是参加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这两个保险是可以衔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缴费足15年,如果农民工在企业缴费不足15年,在企业缴的费用可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上来,如果满15年,就可享受企业职工水平退休金。

  问:领取待遇标准多少?

  按最低缴费标准,静态不变的情况下,缴满15年后,即可享受每月400多元待遇,但随着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缴费动态标准、待遇是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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