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迎来清明时节的小长假,有人要祭扫亲人,有人要外出踏青。同时,也有些劳动者需要坚守岗位。记者咨询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了解到,在4月5日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随着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的调整,部分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也将随之调整。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4月5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6日-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
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