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外埠在京参保人员到退休年龄时,若缴纳养老、医保保险满10年,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因此不能按月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者,可继续“延期”缴费,补足所“欠”年限,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保费用的新政。
适用范围
缴费满10年可申请“延期”
记者昨日了解到,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期出台《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明年1月1日起,部分满足条件的外埠参保者可自愿申请延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其中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北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京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另外,上述人员在北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在京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悉,该规定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和人社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定,为保障部分外埠参保者因缴费年限不足,影响社保权益而制定。
但对于养老缴费不满10年者,将不能享受此项新政,退休后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缴费标准
缴费按灵活就业者标准
据悉,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缴费标准,外埠参保人员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都将参照北京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继续延长缴纳费用。其中,养老保险须按月缴纳满15年;医疗保险按月缴纳。
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齐所“欠”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外埠参保人员,如果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待遇
“补齐”年限可按月领钱
按照规定,外埠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也就是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在京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延长缴纳基本医保费用的外埠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将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