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务派遣工高达163万人,一些用工单位所占比例过半甚至高达七成
单位劳务派遣工占比禁超10%!人社部近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它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即通常社会上所说的“临时工”)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昨天,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目前广东全省劳务派遣工达 163万人,一些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较大,占30%-50%甚至更高。不少用工单位对10%的规定表示“压力山大”,同时有不少劳务派遣工则担 忧,“若10%的规定严格执行,那我们的‘饭碗’能保得住吗?”
现状:劳务派遣工超八成是“80后、90后”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邓尧均近日在做客省人社厅网上在线访谈室时表示,据广东省最新的调查 摸底统计,广东省现有劳务派遣单位7600多户,被派遣劳动者163万人。劳务派遣单位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占75%以上的比重;被派遣劳动者超过85%是 “80后、90后”。而省总工会提供的《广东省劳务派遣状况》(以下简称《状况》)显示,广州市现有劳务派遣机构687家。
省总工会表示,目前全省各地都普遍存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在广东省企业职工中 的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些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多达数千人,其中劳务派遣工所占比例已近半或超过半 数。邓尧均在此前与网友互动时亦坦言,一些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较大,占30%—50%甚至更高。
该《状况》同时举例表示,如广州广日集团劳务派遣工2435人,就占了职工总数的52%。
企业:编制有限成本大,临时工全转正难
“我们企业近七成是劳务派遣工,若严格按10%执行,很难实现。”广州市某大型国企相关负责人对记者坦言,企业之所以选择劳务派遣工,一方面因为企业招聘指标有限,更根本的原因是为了降低企业成本。
他介绍道,与国企签订正式合同的员工,需要上级单位给予指标,“上级单位今年给了200个名额,就只能招200个正式工,其他需要的人员均采用劳务派遣工的形式。”如按10%的规定执行,需要上级部门给予更多的招聘名额,“但这显然是有难度的”。
在其所在单位,一线正式员工能月入近万元,但劳务派遣工却每月仅收入3000—4000元,“按照10%的规定严格实行,每个员工都月入万元,显然企业用工成本将大增。”
他坦言,10%的规定实现起来难度较大,“目前我们单位70%是劳务派遣工,如真按规定实行,剩下的60%的劳务派遣工没有指标,难以转正。”他说,“也不可能全部辞退,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不太可能进行员工大换血。”
电视台编导干了五年还是“临时工”
小李盼能“同工同酬”,却更担忧新规影响“饭碗”
今年30岁的小李是某电视台的编导。尽管在现有单位已工作了5年,但仍是一名临时工。每逢亲朋好友问起在哪高就,他都说在电视台工作,“其实这都是面子上说的,外人以为衣着光鲜,其实还是‘屌丝’一枚”。
小李的工作是为电视台制作节目,然后在该台某个频道播出。同样的工作岗位,也有正式工,但相 比正式工待遇可就差多了。小李的月薪构成就是一千多元的底薪和每条片的稿酬,没有其他的福利或分红。而正式员工则有饭补、加班津贴等。“干得辛苦多了,但 我们福利待遇肯定不能跟正式员工比。”小李举例,单位内同等岗位的正式工每月公积金有3400元左右,而像自己这样的临时工每月公积金才180元。
小李介绍说,自从5年前加入现在的栏目担任编导,就是跟广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 同,他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个行业的规则就这样,我那些一起进入媒体工作的同学都是劳务派遣工。很少听说有和电视台签约的。除非是该台举办的选美活动的 冠军或者某个特别优秀的主播、记者,电视台为了留人,才跟你签约”。
人社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时“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小李说这让他既期待又担忧,期待的当然是能同工同酬,担忧的是法规能否得到落实,尤其是“未受其利先受其害”。
“我个人觉得(这个规定)在电视台很难实行。”小李说,自从电视台进行“制播分离”的制度改 革后,大量节目外包给影视公司制作,电视台自制的节目也需要大量人手,“劳务派遣工的用工成本比正式工低很多,我觉得目前电视台的劳务派遣工数量在70% 左右,如果不能超过用工总数的10%,剩下的60%能转正吗?绝对不可能!”如果这一规定成文实施,小李担忧,电视台可能会通过裁员来削减劳务派遣工数 量,“那会不会影响我的‘饭碗’呢”?
●专家说法
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主任刘继承认为新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举措
单位不能辞退原劳务派遣工
对于人社部起草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主任刘继承总体评价较为正面,“对于一些不好的现象,国家立法不应去迎合现状,而是着力改变现状。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这个规定比较合理,符合国情”。
劳务派遣只是用工补充方式
刘继承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才四年就修正,很大部分就源于当前劳务派遣有些滥用的趋势。有一部分确实是自身编制不够,还有些是出于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只保留核心岗位的员工,其他的外包,但还有些则纯是从钻空子、减省成本考虑。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恰恰损害的是职工利益。
他认为,劳务派遣毕竟只是企业用工方式的一个补充,主体还是合同制用工。所以这次人社部的规 定,进一步限制了实施劳动派遣的范围,将原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并对“三 性”的内涵做了法定解释。同时,还强调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这些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举措。
如不能全转正说明编制不合理
至于目前争议较大的“劳务派遣工占用工总数不能超过10%”的规定,刘继承认为,这一比例也 较为合理,“国外劳务派遣比例最高也就10%。关键的是要从导向上确立合同制用工的主体地位。不好的现状应该去改变,而非迎合。如果把比例定在50%,跟 现状差不多,那立法就没有意义了”。
规定实施后企业该怎么办?刘继承说,可以过渡成直接用工,或者采取业务外包的方式。如果确实需要很多人干活,而现有编制又满足不了,那说明编制就不够合理,可以申请增加编制。
而对不少劳务派遣工人担心规定实施后“未受其利先受其害”——未享受到同工同酬就被炒鱿鱼,他说不必担心,“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已明确规定,相当于旧人旧办法新人新办法,用工单位不能以规定实施后劳务派遣比例高于10%而将劳务派遣者退回”。
●政策动向
广东将定期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名单
目的为方便劳动者识别非法派遣
记者了解到,省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近期将全面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摸底调查,指导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同时在政府网站开通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专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13000多名劳资人员开展普法培训。
此外,邓尧均介绍,省人社厅将快速出台全国首个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统一全省各级人社 部门的行政许可标准和流程,并将定期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名单,便于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识别是否属于非法派遣。同时还积极协助国家人社部在广州召开全国劳 务派遣工作座谈会,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调研,研究提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建议。
“经济利益是用工单位难以抵抗的诱惑,用工单位能否将辅助性劳务派遣人员降到10%,关键在于肯不肯割自己的肉。一些国有企业认为,劳务派遣方式不但降低了用工成本,而且考核表上更加‘好看’。”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
“劳务派遣制度应回归到本来面目,仅作为短期、临时、辅助性的用工形式存在。眼下,针对劳务派遣工遭遇的种种维权困境,国家应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更多诉权,让劳动者获得更多法律支持。”
——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明
(据新华社电)
●焦点问答
奖金属于“同工同酬”范围
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也是市民关注的焦点。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邓尧均近日对于“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解释,他表示,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同工同酬”范围。
问题:按照新的“同工同酬”规定,请问劳务派遣工是不是应该和正式工拿一样的钱?
邓尧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用工单位应当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也就是说,在相同的岗位上,用工单位的员工与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实 行同样的薪酬制度、同样的绩效考核、同样的考量标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要求的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没有规定工资数额要完全一样,因为学 历、技术等级、工作业绩等方面的不同,可能将核算出不同的工资金额。
问题:“同工同酬”的“酬”包含哪些内容?奖金是不是也应该同工同酬?
邓尧均:“酬”指的是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 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奖金也应该实行 同样的分配办法。
执行10%比例最大困难在于政府部门和国企
环卫安保服务员等
是劳动纠纷重灾区
据新华社电劳务派遣是世界多国通行的用工方式。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种模式迅速壮大,2008年正式写入《劳动合同法》。
记者采访发现,执行10%比例最大的困难并不在于私企,而在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在一些政 府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银行、电信、电力等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比例甚至可达70%。盘点各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不难发现,劳务派遣主要分布在环卫、安 保、服务员等后勤和一些工业企业的劳动密集型岗位,这些群体是劳动纠纷“重灾区”。目前劳务派遣工普遍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工作冲在前头,薪水拿着零头,同工不同酬。
问题二:身份是临时的,用工是长久的。
问题三:生病工伤,一辞了之。
■网友热议
★吐槽派:
银行系统一半以上是劳务派遣
战××××镇:临时工们干最核心的工作,拿着最基本的工资。在编的享受着丰满的福利,颐指气使地发号施令。这就是现在各个国企、政府部门的众生相。
小咪××一个:我们公司干活的几乎是派遣,养着好多不干事的合同工,养就养吧,拿的却还大不如人家。不说别的,光车补人家一个月900元,我们一个月100元,怎么同啊!
楼××太阳:银行系统有一半以上通过劳务派遣逃避责任,编制不同收入差别巨大。
杉××袋草:有撒子用,我就是人社局的临时工,做一样的事还不是拿1/4的工资,连福利都只有1/3。我不要求涨工资,给我加一金就够。
★质疑派
规定是好的,谁来监督?
3××东子:规定是好的,但是谁来监督执行呢?
杉沙××草:单位连临时工的每年常规体检都不做,还同工同酬呢!做你的黄粱美梦去吧。
dz×××8:员工怕丢饭碗不做声,单位为了利益不执行,监管部门认为没问题也不查。表面看一切都挺好。
玻××的心愿:不能再只是哄我们开心了。
哎××P:如果同工同酬,我能说,以后临时工都是关系户的天下么?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各方面待遇一样,人们辛辛苦苦考进去的还有啥意义?
★建言派
刚性的规定,需要刚性的执法
薛××0616:刚性的规定,需要刚性的执法力度,否则一切都会回到原点。
江×宏:很多事情一旦发生问题就都是临时工的责任,究其原因,是因为大部分工作都是由临时工在做,如果做得好那是应该的,是分内之事,如果做得不好,承担责任和后果也是无可厚非的,这就是为何错的总是临时工的原因吧!
老××猫:工资理应由市场决定。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法规摘录
●第二十三条〔退回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工作。
(三)用工单位将在非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或超比例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变更协商不一致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改派新用工单位,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 回的被派遣劳动者改派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视为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 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 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 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继续履行〕修改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 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动合同 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决定进行调整。
用工单位在修改决定施行前除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之外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在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之前,不得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