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胡迪)本报于今年6月7日独家报道了《员工绩效不达标 被“软禁”饭堂?》昨日,记者获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19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生产主管被罚饭堂思过
去年4月16日至5月11日,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赵波等3人,因强行被公司安排在饭堂反思一个月与雇主发生矛盾。同年5月 11日该公司调整赵波等3人职务,从生产主管降为生产员工。在赵波等人眼中,公司如此做法,是为了逼迫老员工辞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同年5月12日,赵波等3人离开公司。
之后,赵波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万元、加班费2.7万元以及进厂时缴付的押金200元。一审时,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驳回了赵波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认为,金轮公司在产品费率不达标、产品报废率上升的情况下,安排赵波在饭堂反思总结、提出解决方案,符合企业的一般做法;其安排赵波在饭堂反思总结一个月之久,虽有不妥之处,但未达到迫使赵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更何况,赵波是在公司向其宣读《知会函》,告知其调整工作后,主动离开公司并导致劳动关系结束的。法院认定,金轮公司调整赵波的职务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故法院最终裁定,金轮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进厂时的押金200元,法院判定,由于赵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进入金轮公司时曾提交此笔费用故并未予以支持。另外,对于加班补偿,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工资条显示,赵波之前的工资中已经涵盖了各项加班费用,故对此项诉讼请求同样不予以支持。
原告方不服申请抗诉
原告代理律师、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罗江民表示,对此判决看不懂,而且不能服从此终审判决,近日将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罗江民认为,法院的二审判决回避了该公司将员工扣留在饭堂进行反思1个月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本问题;而且即使是公司要求员工进行反思,可是当时,金轮公司并未为赵波等人提供过任何的学习、反思材料,赵波等人并非主动而是受公司逼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