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各种歧视性规定成为广大劳动者求职就业的拦路虎,社会对此反响强烈。《就业促进法》专列“公平就业”一章,对反就业歧视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把平等就业提升为该法的基本原则。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在人才招聘现场一般很难见到普通职位对员工性别有特殊限制的情况,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往往执行着另一套标准,只招男性不招女性。《就业促进法》再一次宣示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针对某些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订限制结婚、生育条款的劳动合同,从而逃避承担女性生育社会成本的不法行为,《就业促进法》明确禁止,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有同等就业权
《就业促进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对乙肝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样,除了某些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以外,普通岗位不应排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而为携带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改变了以前法院对此类案件“受理无据”的尴尬局面。
统筹城乡政策实现平等就业
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强调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还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权利进行平等保护,保证他们与城镇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劳动权利,并规定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提供了政策上的引导和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有计划地进城就业,并且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此外,《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各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平等,残疾人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劳动者可对就业歧视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弥补了目前的立法空白,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为劳动者维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就业歧视既是对劳动权的侵害,也是对劳动者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的亵渎。《就业促进法》承认了就业歧视行为的可诉性,也为我国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救济提供了立法依据,并对宪法权利的民法保护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无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对违法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还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或作出司法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效用。
为贯彻落实好公平就业原则,法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要求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些都在宏观上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在实现公平就业过程中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