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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不得“超标”

   日期:2012-06-13     来源:|1    浏览:298    评论:0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 黄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记者从省人

  本报讯(记者 黄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于7月1日起实施。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 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设区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工伤职工直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此外,承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 效《营业执照》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许可证书》;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 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与取得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 科室和设施。同时,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按不高于《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简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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