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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解答所得税热点问题 现金发放差旅餐补应缴个税

   日期:2012-04-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0    浏览:195    评论:0    
核心提示:4月11日,在第二十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之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

4月11日,在第二十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之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详细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符合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有网友问,职工福利费支出,哪些可以在限额中扣除,哪些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此,卢云解释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公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等不计个人所得

很多人关心,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以及每月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卢云明确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

补充医疗保险应纳个税

单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卢云解释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税?卢云介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卢云回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金、实物等福利需纳个税

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卢云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卢云说,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示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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