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万智达公司诉称,2010年7月5日,张女士入职其公司,担任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试用期3个月。
张女士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均为未婚。但2010年11月,张女士称自己已怀孕,并有流产征兆,向公司请假2周,同时还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
2010年12月,铭万智达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女士入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与事实不符为由,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铭万智达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铭万智达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张女士工资损失。
铭万智达公司因不服裁决,起诉至朝阳法院。
庭审中,铭万智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以证明张女士在入职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代理人强调,公司辞退张女士并非因其怀孕,而是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
张女士则表示,当时是担心如果告知对方已婚就有可能不被录用。且铭万智达公司在招聘时并未对婚姻状况作出特殊要求和特殊说明,她也没有因为隐瞒婚姻状况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
据悉,在该案仲裁期间,铭万智达公司曾表示,张女士应聘的职位需经常出差,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考虑未婚人员。如张女士明确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