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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务派遣意见稿出台,用工乱象有望得到遏止

   日期:2012-02-22     来源:|1    浏览:279    评论:0    
核心提示:  劳务派遣的是是非非,在2011年成为了社会舆论的一个焦点话题。在国家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学者的不断努力下,一些

   劳务派遣的是是非非,在2011年成为了社会舆论的一个焦点话题。在国家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学者的不断努力下,一些城市已经给出了解决劳务派遣乱象的对策和方法。劳务派遣乱象,有望在2012年得到初步遏制。

   广东省是我国劳务派遣乱象严重的省份之一,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员工利益,政府部门在近日颁布了《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期望达到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的目的。下面让我们来看下面对具体问题意见稿中的一些对策。

   为了避免企业中劳务派遣员工泛滥现象的发生,在《规定(意见稿)》中规定,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

   为了保障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的要求,《规定(意见稿)》采取了三条措施。即一、设立备案。劳动派遣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二、派遣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当在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账管理;三、用工备案。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享受保险权利。《规定(意见稿)》中要求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并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保障劳动者遭受意外及时得到救助,另一方面也防止用工单位在高风险区用工在低风险区购买保险。

   同时,在《规定(意见稿)》中强调,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行使工会会员权利。

   这些措施,在保障员工权利上,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与规范作用,当然也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负担。主要体现在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运营成本和单位派遣成本两个方面。《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颁布,使得广东劳务派遣乱象有望得到遏止。作为上海市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外企德科,同样也期盼着上海市尽早出现相关条例规范,来最大限度的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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