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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不得用赶工费发放福利

   日期:2012-02-09     来源:|0    浏览:217    评论:0    
核心提示:  本报北京2月8日电 (记者 白天亮)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

  本报北京2月8日电 (记者 白天亮)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不得用“赶工费”发福利,不能虚构会议名目而预存会议费。

  2010—2011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发现部分中央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子企业,在工程项目“赶工费”、绩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等业务处理,以及废旧物资处置、改制上市剥离资产与辅助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管理隐患。为了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国资委针对这些薄弱环节,研究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将“赶工费”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福利等。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应当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不得以往来款挂账方式自行列支,或账外存放、单独处理。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要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频次,压缩不必要的会议开支,规范会议报销单据、凭证管理,严禁虚构会议名目预存会议费或挪作他用。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加强所属报纸杂志、职工食堂、物业公司等各类辅助经营实体,以及内部设立的协会、学会(分会)等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要定期开展资产盘点,不得账外留存任何资金和资产。

  中央企业还要规范各类材料实物的入库、领用、实际消耗及处置管理,落实废旧物资鉴定、回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责任,建立大宗废旧物资管理和处置台账,如实记载流转情况。废旧物资处置及综合利用收入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不得账外留存或直接坐支。

  据了解,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还组织中央企业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这些资金(资产)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为此,国资委制订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各类特殊资金(资产)的收支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代管资金来源必须合法、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不得随意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或提高标准。代管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要加强资金支出的审核,支出报销必须做到凭证完整、手续齐全。

  国资委同时要求中央企业对特殊资金(资产)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一律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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