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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员工保障方案被指赔偿过低 或遭工会否决

   日期:2011-12-02     来源:|0    浏览:250    评论:0    
核心提示:  陶斯然  自11月中旬百事可乐发生全国多地的员工停工事件的半个月后,百事可乐官方版解决方案终于出炉。  11月30日,百事

  陶斯然

  自11月中旬百事可乐发生全国多地的员工停工事件的半个月后,百事可乐官方版“解决方案”终于出炉。

  11月30日,百事可乐的《关于正式员工保障方案的公告》与全国24家百事可乐瓶装厂、近3万名百事可乐瓶装厂员工“见面”。

  在这份公告中,百事可乐为员工出示了三种解决途径,包括获得高额补偿但要多工作一年、立即获得补偿但数额较小以及维持在公司合同不变三个选项。 同时,百事可乐保证,即便选择前两种解决方案,百事可乐都维持“两年不变”的承诺,且员工在获得补偿后,依然有权利选择留下来。

  “对于我们已超出劳动法规定要求的方案,我们已收到了来自员工代表和工会的积极反馈。”12月1日,百事可乐中国区公关总监樊志敏在邮件中如此向本报记者表示。

  不过,该方案的真实效力还有待观察。截至发稿,已有以成都百事维权和兰州百事维权自称的微博发帖称,其所在地的职工代表会已经否决了百事可乐的员工保障方案。

  “解决方案”出炉

  百事经济补偿金标准在法定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有提高

  自11月4日百事可乐与康师傅达成战略联盟协议以来,百事可乐中国公司旗下瓶装厂的员工,以交易并未得到员工的同意,且员工未得到提前通知等为由,要求百事可乐公司对其进行补偿,并采取了停工等多种“维权”方式给予百事可乐压力。

  11月30日,百事可乐正式公布公司的“解决方案”。

  根据本报记者获得的这份未经百事可乐公司证实的“解决方案”,百事可乐向员工给出了三种选择,包括:

  一,员工可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以往服务百事的年限继续累积,继续履行现有合同,一切照常。

  二,对联盟有疑虑的员工,可在交易完成后,获得对百事以往服务年限支付补偿的方案(补偿标准参照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同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公司心存疑虑,不愿留用的,可在拿到补偿后离开。

  三,对联盟有更多信心的员工,可在交易完成12个月后,获得对百事以往服务年限支付百事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的方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未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将重新开始计算;不愿意留用的,可在拿到补偿金后辞职。

  其中,百事可乐还对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了解释,即“以在百事灌装厂工作的年数乘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对于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三倍的,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数,补偿的计算以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

  而百事经济补偿金标准,则在法定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取消三倍当地平均工资封顶的规定。

  “实际上而言,这三份方案我们可以依次理解为:无偿留在公司的方案、获得较少补偿但可以立即离开公司的方案,以及获得高额补偿但一年后离开公司 的方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向记者解释,“其中,方案一主要针对想留在公司的员工,方案三相较方案二,可以让员工获得更多补偿金,但员工需要 在公司多工作一年。”

  “N+12”与“N”的博弈

  《劳动法》并未对N加几的财务赔偿有具体的规定

  “保障方案”的公布,将百事可乐公司和其瓶装工厂员工双方持续了近一个月的争议,纳入了解决的路径之中。但百事可乐停工事件及其引发的风波能否真正解决,目前还有待观察。

  此前,全国多地的百事可乐员工,均提出了自己的补偿方案,呼声最高的补偿方案为“N+12”的财务补偿。即将百事以往服务年限数加上12,最后乘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以计算补偿金额。而这“12”,被员工视为是一种违约经济赔偿金。

  而百事可乐官方版的“解决方案”,则可被视为仅仅是“N”的财务补偿方案,这与诸多员工此前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距。

  12月1日,微博上的“兰州百事维权”即在网络上表示,“兰州百事职工代表会议结束,结果如下:1、对于资方提出的方案表示不同意。2、提出工方要求方案。3、资方须在12月5日对工方提出方案做出答复。4、如在限定时间内不做任何反应,工方将在合法及理性范围内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

  成都百事维权小组也称“不接受施舍,我们要的是赔偿”,并要求,“继续提出劳资双方面对面对话。只有对话才能解决问题”。

  但是,如果观察百事可乐公司方面的声明,则可以发现,百事可乐方面的态度亦十分坚决。

  在“保障方案”中,百事可乐公司就表示,“因联盟计划所涉交易为境外交易、不涉及灌装厂法人地位及股东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联盟计划并不 影响灌装厂同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并无法律义务和责任支付员工补偿金”。不过,“我们与员工和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工会在内的各相关利益方进行了 公开和积极的沟通,基于各方的反馈,我们已制定出了一个详细的过渡方案,极力照顾到员工的利益”。

  对此,北京长安律师所上海分所所长周浩告诉记者,尽管百事可乐提出的三项选择皆符合《劳动法》要求,但《劳动法》中,并未对N加几的财务赔偿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最终还是一个双方协商以及博弈的结果。

  而无论这份赔偿方案最终是否会发生变化,从目前来看,最后都意味着百事可乐将遭遇一笔不小的损失。

  一个保守的测算是,如果每位员工获得1万元的补偿,百事可乐最终最高的支付将可能达到3亿元。

  “如果算上中高层的薪水要高于平均工资,且每个员工获得1万元的补偿可能被低估,最终百事可乐公司支付的补偿金,应该还会更高。”周浩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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