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厕时间不计入法律规定的8小时工时日本手表品牌西铁城位于中国深圳的一家代工厂,竟然持续5年强制要求员工每日额外补足40分钟的如厕时间。该工厂职工日前采取的大规模罢工行动,将这一荒唐的“如厕”事件推向公众的视线。
“如厕时间”不计入工时究竟是否合理合法
几位法界专业人士为记者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员工为如厕时间罢工
上个月17日,日本手表品牌西铁城位于中国深圳的这家代工厂深圳冠星精密表链厂发生了上千名员工的罢工事件。
根据该厂员工的反映,自2005年开始至去年11月,厂方以“上厕所、喝水”等为由,每日克扣员工工时40分钟的休息时间,这40分钟不算工资也不给加班费。这次罢工,该厂员工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厂方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工资。
所谓的“40分钟”是,冠星工厂在员工原有的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外,在上午、下午和晚间分别另加15分钟、15分钟和10分钟工作时间,全天合计40分钟。
厂方认为,虽然中国的劳动法规定,每天正常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但在这8小时里,是不可能工作到8小时的,因为人必须要上厕所,员工每天40分钟上厕所的这部分时间是没有创造价值的,那么就应该在正常工作时间后将这部分时间补回来。所以在这5年时间里,该厂员工每天都被无偿延长40分钟的工时。
而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的一位副局长做出这样的回应:“目前我国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上厕所休息时间是否要支付工资,而员工和冠星工厂的观点都是合情合理的。”这更是引发了社会多方声讨和质疑。
如厕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向前分析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厕,是维持其良好工作状态的一项必要活动。企业不能将这种行为单纯理解为是一种个人需要,这同样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一种需要。
“这就如同戴安全帽、穿防护服一样,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作为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如厕还关系到人的健康。王教授表示,虽然没有某一具体法条规定了“如厕时间”的问题,但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上班如厕”实际上涉及到了民法上的公民健康权的问题,具体到劳动法,体现在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的这一规定上。
“以往就曾发生过,有企业因限制上厕所的时间,员工不敢去厕所,以致引发员工膀胱破裂。”王教授表示,从健康权的角度,如厕不仅是员工的权利,企业更有保障员工享有此项权利的义务,所以工作中应当有如厕的时间,企业不能将其从工作时间中扣除。
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如厕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尽管我国没有具体法条对“上班如厕”的行为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企业的这一做法显然是与我国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工作时间”不能狭隘理解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认为,对于“工作时间”这一概念,法律上难以做出统一的定义。但是,尽管法律没有对“工作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这并不代表就可以任由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解释,它有其合理的范围。
所谓工作时间,应当指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耗费的时间,不但包括纯粹意义上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必要的工间休息时间等。冠星工厂将“工作时间”的概念绝对化,以是否创造价值作为衡量“工作时间”的标准,否认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人身依附性,是错误的认知。
“如果按照冠星工厂的逻辑,就应当在工厂设置专门岗位,用于记录每位员工如厕、喝水的时间。厂方凭什么一概而论就都是40分钟?”韩律师认为,冠星工厂强制规定“如厕时间”,实际上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无偿获取劳动者额外劳动的行为。“如厕”事件的发生,更反映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生产机器的观念。变相的被迫加班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如厕时间为何屡被拿来做文章?
记者了解到,企业在“如厕时间”上做文章,以此来盘剥员工的事件在我国已发生多起。这听起来不单让人觉得可笑,更让那些为企业卖命的劳动者们深感心酸。
2009年5月,深圳宝安区西乡有家外资企业出台厂规,规定员工上厕所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至10时15分、下午3时至3时15分。有员工表示:“全厂300来名员工中,90%以上是女工;车间厕所有16个蹲位,按新厂规,每名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只有48秒。”由于受到员工强烈抵制,这一“霸王厂规”执行了仅一天便被迫废止。
控制“如厕”听起来就觉得荒唐,但就是如此荒唐、可笑的事情,却在国内接二连三地发生着。是法律有漏洞?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王向前教授分析认为,屡屡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并非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不健全造成的,而是因为劳资双方的力量不成正比,工会没有发挥出他应该起到的作用。
一则评论指出,在资强劳弱的语境下,靠劳动者个体与强大的资方进行利益博弈,无异于以卵击石。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工会的身影。本来,无论是工资协商,还是将老板告上法庭,都可以由工会出面,不必由单个的劳动者赤膊上阵。没“组织”的劳动者只能是一盘散沙,在资本强势面前,可能连自己正常上厕所的权利都保护不了。
在我国的劳资关系上,为什么会出现今天这种力量悬殊的对比局面?王向前教授认为,目前,基层工会实际上依附于企业而生,工会干部拿的是企业支付的工资,劳动合同也是跟企业签订的,他同样是企业的雇员,饭碗一样被端在企业的手中。在这种雇佣关系下,要求他拿企业的钱为工人说话,他不可能做得到。
正是因为这种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错位,导致很多单位的工会组织无法真正站出来跟企业交涉,维护职工的利益。
让基层工会发挥作用
王向前教授表示,若想让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就要让工会干部端职工的饭碗,受雇于职工和工会。具体操作中,工会资金可以上交,由上级工会支付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只有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利,否则难保用人单位以后不会想出新的花样来盘剥劳动者。
“劳动法制定得再好,也不可能将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都规定得那么细致。劳动法只能给你提供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实际上,权利义务更多是要靠谈判来解决的。”王教授表示,当劳动者的力量足够强大到可以真正与企业对话的时候,很多劳资纠纷实际只需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可以化解。 (来源:北京晚报) <script>media_span_url('http://gb.cri.cn/27824/2011/11/16/5951s3438833.htm')</script>
员工为如厕时间罢工
上个月17日,日本手表品牌西铁城位于中国深圳的这家代工厂深圳冠星精密表链厂发生了上千名员工的罢工事件。
根据该厂员工的反映,自2005年开始至去年11月,厂方以“上厕所、喝水”等为由,每日克扣员工工时40分钟的休息时间,这40分钟不算工资也不给加班费。这次罢工,该厂员工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厂方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工资。
所谓的“40分钟”是,冠星工厂在员工原有的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外,在上午、下午和晚间分别另加15分钟、15分钟和10分钟工作时间,全天合计40分钟。
厂方认为,虽然中国的劳动法规定,每天正常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但在这8小时里,是不可能工作到8小时的,因为人必须要上厕所,员工每天40分钟上厕所的这部分时间是没有创造价值的,那么就应该在正常工作时间后将这部分时间补回来。所以在这5年时间里,该厂员工每天都被无偿延长40分钟的工时。
而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的一位副局长做出这样的回应:“目前我国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上厕所休息时间是否要支付工资,而员工和冠星工厂的观点都是合情合理的。”这更是引发了社会多方声讨和质疑。
如厕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向前分析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厕,是维持其良好工作状态的一项必要活动。企业不能将这种行为单纯理解为是一种个人需要,这同样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一种需要。
“这就如同戴安全帽、穿防护服一样,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作为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如厕还关系到人的健康。王教授表示,虽然没有某一具体法条规定了“如厕时间”的问题,但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上班如厕”实际上涉及到了民法上的公民健康权的问题,具体到劳动法,体现在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的这一规定上。
“以往就曾发生过,有企业因限制上厕所的时间,员工不敢去厕所,以致引发员工膀胱破裂。”王教授表示,从健康权的角度,如厕不仅是员工的权利,企业更有保障员工享有此项权利的义务,所以工作中应当有如厕的时间,企业不能将其从工作时间中扣除。
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如厕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尽管我国没有具体法条对“上班如厕”的行为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企业的这一做法显然是与我国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工作时间”不能狭隘理解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认为,对于“工作时间”这一概念,法律上难以做出统一的定义。但是,尽管法律没有对“工作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这并不代表就可以任由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解释,它有其合理的范围。
所谓工作时间,应当指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耗费的时间,不但包括纯粹意义上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必要的工间休息时间等。冠星工厂将“工作时间”的概念绝对化,以是否创造价值作为衡量“工作时间”的标准,否认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人身依附性,是错误的认知。
“如果按照冠星工厂的逻辑,就应当在工厂设置专门岗位,用于记录每位员工如厕、喝水的时间。厂方凭什么一概而论就都是40分钟?”韩律师认为,冠星工厂强制规定“如厕时间”,实际上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无偿获取劳动者额外劳动的行为。“如厕”事件的发生,更反映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生产机器的观念。变相的被迫加班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如厕时间为何屡被拿来做文章?
记者了解到,企业在“如厕时间”上做文章,以此来盘剥员工的事件在我国已发生多起。这听起来不单让人觉得可笑,更让那些为企业卖命的劳动者们深感心酸。
2009年5月,深圳宝安区西乡有家外资企业出台厂规,规定员工上厕所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至10时15分、下午3时至3时15分。有员工表示:“全厂300来名员工中,90%以上是女工;车间厕所有16个蹲位,按新厂规,每名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只有48秒。”由于受到员工强烈抵制,这一“霸王厂规”执行了仅一天便被迫废止。
控制“如厕”听起来就觉得荒唐,但就是如此荒唐、可笑的事情,却在国内接二连三地发生着。是法律有漏洞?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王向前教授分析认为,屡屡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并非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不健全造成的,而是因为劳资双方的力量不成正比,工会没有发挥出他应该起到的作用。
一则评论指出,在资强劳弱的语境下,靠劳动者个体与强大的资方进行利益博弈,无异于以卵击石。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工会的身影。本来,无论是工资协商,还是将老板告上法庭,都可以由工会出面,不必由单个的劳动者赤膊上阵。没“组织”的劳动者只能是一盘散沙,在资本强势面前,可能连自己正常上厕所的权利都保护不了。
在我国的劳资关系上,为什么会出现今天这种力量悬殊的对比局面?王向前教授认为,目前,基层工会实际上依附于企业而生,工会干部拿的是企业支付的工资,劳动合同也是跟企业签订的,他同样是企业的雇员,饭碗一样被端在企业的手中。在这种雇佣关系下,要求他拿企业的钱为工人说话,他不可能做得到。
正是因为这种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错位,导致很多单位的工会组织无法真正站出来跟企业交涉,维护职工的利益。
让基层工会发挥作用
王向前教授表示,若想让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就要让工会干部端职工的饭碗,受雇于职工和工会。具体操作中,工会资金可以上交,由上级工会支付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只有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利,否则难保用人单位以后不会想出新的花样来盘剥劳动者。
“劳动法制定得再好,也不可能将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都规定得那么细致。劳动法只能给你提供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实际上,权利义务更多是要靠谈判来解决的。”王教授表示,当劳动者的力量足够强大到可以真正与企业对话的时候,很多劳资纠纷实际只需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可以化解。 (来源:北京晚报) <script>media_span_url('http://gb.cri.cn/27824/2011/11/16/5951s3438833.htm')</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