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9月13日专电 辽宁省政府日前出台《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按照这部将于10月1日起生效的地方规章,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规章充分保障了广大职工权益,如规定,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意向,是企业方的义务和职工方的权利。
尤其值得关注的,为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常见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端老板“饭碗”而不敢大胆协商的现象,这部规章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此外,规章还提出,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方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辽宁省规定,违反这部地方规章不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