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增多,集体谈判的作用日渐凸显,社会对开展集体谈判的共识也在不断提高。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这一规定较之此前“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最大的不同,是把工资分配的决定方式进一步明确为平等协商,把职工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从“民主参与”变更为“平等协商确定”。
这充分说明,在更加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语境下,集体谈判不只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它还能起到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更为重要的作用。
我们注意到,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像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平等协商确定等表述,在改善民生行动计划、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重要内容中均有体现,既有数量上的目标,也有原则上的规定,还有举措上的要求。
这意味着,在我国推行集体谈判,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劳动关系问题,还是经济问题甚或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将与劳动关系能否保持和谐稳定状况、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全完善甚至整个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紧密相联。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承认,虽然推行集体谈判的目标明确、路径清晰、措施具体,但客观上,集体谈判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既有社会共识问题,也有实际操作上的难题;既有制度上的障碍,也有体制上的阻力,这其中一个比较突出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大量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组织程度低的中小企业难以单独开展集体谈判。
而当下,恰恰是这些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最应该通过集体谈判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因为它与提高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惠及普通劳动者、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企业劳动关系矛盾问题等息息相关。可以说,大量中小企业不能通过集体谈判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进而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再多再好的目标和举措落实起来也要大打折扣。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已有路径可循,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推进集体谈判的过程中,也曾遇到过同样的问题,他们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把谈判提升到行业层级,既能够发挥行业组织在谈判上的组织优势、地位优势、技能优势等,也能够避免中小企业单独谈判时“不敢谈”、“不会谈”甚至“不能谈”的尴尬,这种行业集体谈判,经过不断完善,已经被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是规范行业劳动关系、维持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法律层面上,《劳动合同法》对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有明确的规定。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行业集体谈判也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像近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武汉餐饮行业集体谈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通过开展行业集体谈判,武汉市餐饮行业签订的集体合同覆盖了4万家餐饮企业和近50万从业人员,使得武汉市1/5左右的从业人口的最低工资标准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至少高出30%,2011年工资增长不低于9%都有了切实保障。
在此之前,江苏邳州板材行业、上海出租车行业、山西吕梁煤炭行业、郑州登封煤炭行业、浙江临安市节能灯和制钳行业、上海市普陀区纺织行业等,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无一例外都达到了提高同行业普通职工收入、大幅度减少行业内劳动争议、有效规范同行业企业竞争秩序的效果。这种行业集体谈判的有益探索,可以肯定地说,它代表了中国集体谈判的发展方向,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切实有效的集体谈判应当是有重点、分层次、系统性的集体谈判模式,从而能够不断增强谈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国未来的集体谈判,虽然主攻方向是行业集体谈判,但也不排斥区域和企业层面的集体谈判,而更需要的是三者的有机结合,即区域谈判发挥其覆盖面广的优势,谈一个地区的底线标准;行业谈判发挥其行业特征明显的优势,谈一个行业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企业谈判发挥其针对性强的优势,谈一个企业具体的增长水平,形成一个“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多层次、相衔接、立体式谈判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业集体谈判的地位作用将更加突出和重要。行业集体谈判的适度有序开展,可以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断为行业的发展设定与之相适应的“准入门槛”,淘汰那些仅仅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低端企业,从而把更多的企业引导到依靠技术进步、产业升级谋求长远发展的轨道上来,这必将对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促进作用。
毫无疑问,我国行业集体谈判的发展与成熟,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推开并健全完善的过程,因此,既需要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对行业集体谈判从制度机制层面加以统筹规划,又需要实际操作层面的积极探索实践,像武汉餐饮行业集体谈判那样,在实践中把各种制度安排具体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国家立法、社会组织发育、工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创新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比如,通过立法规范行业集体协商程序、内容等;通过更广泛的宣传,引导社会形成共识;通过加快行业雇主组织和行业工会建设,完善协商谈判主体;通过工会改革和创新,使之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等。这些都知易行难,没有一项是能够一蹴而就的,这就需要从点滴做起,事关各方不懈努力,发扬“宁可十年不将军,不可一日不拱卒”的精神,努力加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