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1年天津市经济发展预测,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6%;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7%,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居民服务业企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等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职工收入较低的行业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增加职工工资,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2011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安排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增长。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根据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引领、带动其他类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