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小长假期间仍有人坚持工作,使加班费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记者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由于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160元,因此清明节加班费也有所增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4月3日至5日为清明节放假调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具体计算方法为:4月5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300%;4月3日或者4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200%。
从4月1日起,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20元调整为1160元,日工资应为116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53.3元。按此标准计算,在清明节当天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159.9元;3日或者4日加班,加班费每天至少为106.6元。如果三天都加班,那么至少能拿到373.1元,比去年同期的296.1元提高了77元。(文章来源:渤海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