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4月21日电 (记者 姚湜) 来自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显示,从今年5月1日起,吉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近22%,调整后长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000元。
此次调整,吉林省各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比原标准提高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分别增长22%、21.8%、21.9%和22.1%,平均增长21.95%。调整后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职工平均工资的37%,比原标准占职工平均工资比例34%提高3个百分点。
从5月1日起,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
另外,吉林省计划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统计和备案制度,坚持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到2015年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上,以确保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