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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24天活只发11天工资

   日期:2011-03-18     来源:东北网    浏览:284    评论:0    

  近日,市民吕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其在铁锋区“红丰”新派火锅打工24天,发工资时却只领到了11天的工资。对于无故被扣除的工资,吕女士表示非常气愤。

  据介绍,吕女士是2月11日到“红丰”火锅上班的,3月7日是火锅店每个月发工资的日子。吕女士工作了24天,以一个月1100元工资计算,吕女士应该拿到近800元工资,但是实际发到吕女士手里的钱却只有366元。吕女士就此事询问饭店负责人,负责人称上班的前3天属于试用期,是不发工资的。工作期间吕女士请事假2天,按照饭店规定应该扣掉4天的工资。无缘无故就被扣了7天的工钱,吕女士不服气,在与饭店负责人争执无果的情况下,吕女士决定辞职不干了。饭店负责人称吕女士的这种行为属于无理由辞职,工资中的200元押金也不予退还。一番争吵之后,吕女士无奈只好拿着366元工资离开了“红丰”火锅。

  为核实事情真相,3月15日上午,记者以吕女士亲戚的身份,与吕女士一起来到“红丰”火锅,但并未见到饭店负责人。随即吕女士用电话的免提与饭店负责人联系。电话接通后,当负责人得知吕女士还是为工资一事时,语气强硬地说,“3天试用期,就是白干,不发工资。押金200块钱肯定退不了,扣你4天事假的钱也是饭店规定,没得商量。”之后就挂断了电话。吕女士说,我当初到饭店应聘时不知道饭店有这种规定啊,也没人告诉我,如果我知道他这里规定这么苛刻,我也不会在这干。如今,吕女士的手里还拿着饭店留的200元押金的单据,吕女士说,饭店负责人说了,如果她下个月继续干,还要交200元押金,这共计400元的押金必须在工作满半年,且无一天请假的情况下才可以返还。

  针对吕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市劳动监察支队,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三天试用期白干,不发工资的规定是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吕女士请了2天假,却被扣了4天的工资,这也属于饭店的霸王条款,并不合法。至于预留了吕女士200元押金并不予退还,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吕女士可以就此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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