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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多省份已放宽

   日期:2023-01-31     浏览:268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将于今年2月施行的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四川办法》),因取消了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生育数量等限制条件而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近日,将于今年2月施行的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四川办法》),因取消了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生育数量等限制条件而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根据规定,《四川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四川省户籍人口,以及在四川省长期居住且持有四川省居住证的非四川省户籍人口。生育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针对舆论热议的上述修改,四川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1月30日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解释称,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四川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红星新闻也在报道中援引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消息指出,《四川办法》中所说的“生育登记”并非大众所认为的“上户口”,生育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主要是向群众宣传告知其有哪些权利、义务,也是部门对群众基本情况的了解,“跟上户口是不一样的”。

事实上,四川省卫健委在官方解读中已对“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作了简要说明——《四川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此次《四川办法》受到关注之前,已有广东、安徽等多个省份出台了类似措施或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5月1日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广东办法》)正式实施。广东省卫健委权威解读称,《广东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具体来看,《广东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广东办法》也延续了此前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2022年6月,陕西省卫健委发布《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它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2022年8月,安徽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安徽省拟在办理生育登记时,不再受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也不再受结婚登记的限制。

从公开文件信息来看,四川、广东、陕西等省份上述新施行的生育登记措施均为落实2021年中央提出的“完善生育登记制度”要求。

比如,四川省卫健委在《四川办法》中介绍了出台措施的具体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适应三孩生育政策的新要求,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省卫健委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四川办法》。

广东省卫健委也提到,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2021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印发,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提出了完善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国家卫健委于同年12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此外,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曾在2022年9月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撰文称,目前对生育登记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完善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众幸福感的重要途径之一。

针对地方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杨凡在文章中分析认为,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会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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