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武汉的王女士称自己怀孕5个多月,公司要求她“主动辞职”,王女士拒绝后被变相辞退,移出公司群聊。后公司提出补偿半个月工资,但因为孕期停了社保,导致她生育津贴无法领取。公司方则称,辞职是王女士同意的。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孕期员工,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人们熟知的常识。目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具体细节有待揭晓。一个核心问题是,到底是用人单位变相强制辞退,还是王女士主动离职?这直接关系到王女士后续能否得到相应赔偿。
从常理来看,一个孕期职工没有主动离职的道理。因为利弊是显而易见的:孕期职工在职时享受相关待遇、产假是带薪休假,孕期和产后重新找工作不容易。而且,领不到生育津贴,也是不小的损失。
虽然双方说法不一样,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公司在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告知文件,而是“口头通知”后就让填写离职表完成交接。如此做法,加上王女士在职请假时多次遭遇公司或明或暗表示的不满,很难让人不联想到,公司是在有意识避免留痕,不给职工维权留下任何“把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孕期女性的职场权益保护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严重失职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可能不知晓这些要求,但就是有一些人仗着几份小聪明剑走偏锋,侵权与免责都想要。
对此,还需要监管更果敢有为。如果涉事公司拿不出王女士严重失职,或其他可以合法辞退的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就应当酌情判定其违法,要求补上应尽的赔偿义务,不能我完全拘泥于“谁主张,谁举证”,如此才能让用人单位的种种套路失效,将法律对个体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的示范效应践行到位。
此事中更荒唐的是,涉事公司明目张胆地克扣法定产假。看看其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是怎么说的——公司有公司规定,产假哺乳假不可能让人休几个月。
但事实是,职工产假的具体天数,早已被安排得明明白白:《劳动法》划定的底线是“不少于90天”,在此基础上,各省市根据顺产、剖腹产等不同情况,设置了更细致化的规定,但前提是“只多不少”。比如,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产假累计为158天。具体到王女士,因其属于剖腹产,按湖北省的规定,累计可享受173天产假。这一数字也得到了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确认。
涉事公司声称产假只有1个月,还辩解“是公司的规定”,是明显的诡辩,充分暴露了其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盲一面。公司的规章制度,岂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相信此事会迎来一个圆满结局,但类似现象不会就此轻易消失。职能部门还需要保持高度敏感,加强执法惩戒力度,对一些耍滑头、屡教不改的企业罚到位了,它们才会老老实实、规规矩矩,明白没有任何借口可以规避责任,将孕期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