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行政案件中,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洪某因相互串通取得工伤认定后又起诉撤销妨碍诉讼,双方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
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重庆法院开出的首例行政案件“罚单”。
相互串通
取得工伤认定又起诉撤销
去年9月、11月,洪某先后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商贸公司,洪某承担货运工作,而在建设公司中,他则担任了项目管理。
11月11日,洪某在从事建设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被施工挖掘机挖断倒下的大树砸伤。
据洪某陈述,受伤后,洪某与商贸公司自觉“工伤待遇反正国家给钱,谁认都一样”,便向江津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洪某在商贸公司受了工伤。商贸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人证言、受伤照片等证据。
在人社局对洪某进行核查时,洪某也明确表示当时是按商贸公司老板安排去工地送货,在等客户卸货时被挖断倒下的树砸伤。
据此,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洪某2020年11月11日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
而后,因商贸公司自身劳务用工资质等问题,洪某迟迟没能拿到工伤待遇。
今年8月,商贸公司以与洪某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江津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妨碍诉讼
法院开出行政案件首张“罚单”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与洪某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洪某系在为建设公司工作中受伤。二者均承认在之前向江津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商贸公司与洪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系虚假的,商贸公司并非洪某实际受伤的用工主体。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在向江津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与洪某串通提交虚假的证据,造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引起本案诉讼。
二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行政程序中,但妨碍结果却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
为此,江津法院对商贸公司和洪某分别作出3000元和1000元的处罚决定。
承办法官还对商贸公司和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二者均表示真诚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法院出具悔过书,积极缴纳罚款,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据悉,商贸公司撤诉后,江津区人社局对双方工伤关系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于近日撤销此前发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的诉讼机制是实现正义的有效保证,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遵循真实的义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系妨害诉讼的行为,不但破坏了行政诉讼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审判活动,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妨害诉讼的行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