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育龄妇女担心,延长产假也可能会带来招聘性别歧视加剧、产妇岗位被顶替风险上升等问题。
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以来,多地相继出台生育、养育、教育等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生育。在关于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的一系列讨论中,产假的延长、育儿假的设立广受关注。
修改后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加大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增加后婚假18日);增加产假90日(增加后产假188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日育儿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拟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将女方产假再延长90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贵州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四川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不过,也有不少育龄妇女担心,延长产假也可能会带来招聘性别歧视加剧、产妇岗位被顶替风险上升等问题。尤其是在私企,这种风险更大。总而言之,育龄妇女因为生育而耽误和付出的职业发展方面的代价,不应由育龄妇女自己承担。
人口专家、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最近,各地都在修改本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产假,设立父母育儿假,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措施。但必须注意的是,政策要注意整体性、系统性,要注意政策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融通性。
董玉整说,中央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父母育儿假试点,同时积极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父母育儿假应该是父母共同来休的,而且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是在原有妇女产假的基础上加上若干天作为父母育儿假。因为,仅仅这样做还没有很好体现出“共担育儿责任”的要求,应该让父亲有更多的休假机会,减轻母亲的压力,从而也要减轻给母亲所在单位的压力。
董玉整说,必须注意的是,中央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的同时,提出要“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这一点很重要,落实起来也需要很多相关的政策支撑。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该在这一方面多开动思路,多出点支持性政策。
“比如对育龄妇女所在单位,根据女性生育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等。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养育成本共担的社会机制,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愿意招聘女性、大胆培养使用女性,消除就业歧视。”董玉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