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公司未转移档案,怎么办?这家公司吃大亏了,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1993年1月,付晓伟入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14年1月,付晓伟向公司提出辞职,自此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大商公司为付晓伟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1月。付晓伟档案现在大商公司处。
2017年6月28日,付晓伟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但至今仍未办理。双方对付晓伟退休后按6420元每月计算退休工资一节无异议。
2019年4月17日,付晓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将档案转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相应解除手续并支付退休金待遇损失513,600元(6420元/月×80个月,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019年4月2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19)第106号仲裁裁决书,付晓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未及时转移档案,导致付晓伟无法领取退休待遇,应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系形成权,无须用人单位同意。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付晓伟于2014年1月向其提出辞职申请,因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应于原告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即2014年2月解除。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退休金待遇损失513600元的诉讼请求,如上所述,双方劳动合同自2014年2月解除,公司应及时为付晓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被告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原告无法领取退休待遇,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但损失应自原告可以办理退休之日即2017年6月28日起算,计算至付晓伟主张的2019年3月31日共计21个月,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6420元/月×21个月=134,82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2012年7月计算退休待遇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综上法院,判决公司为付晓伟付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转移档案并赔偿自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的退休待遇损失134,82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未能依法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导致付晓伟未享受退休待遇,应当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付晓伟于2014年1月提出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解除,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被上诉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主张付晓伟任职期间存在多项违规违纪行为,且不配合调查审计,且给其造成损失一节,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前述理由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无法律依据,如存在给其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处理。对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须持有档案接收单位调档文书才能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主张,因其此项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