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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不合格,调岗不从遭开除!中信证券被判赔偿员工180万

   日期:2021-04-29     浏览:460    评论:0    
核心提示:4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信证券的一则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不仅透露了中信证券研究员的薪资情况,也展示了中信证券对于研究员的考核标准,以及中信证券的“忠诚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周某于2012年入职中信证券,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中信证券主张周某2018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

4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信证券的一则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不仅透露了中信证券研究员的薪资情况,也展示了中信证券对于研究员的考核标准,以及中信证券的“忠诚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周某于2012年入职中信证券,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中信证券主张周某2018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将其调整至营业部。对此,周某不认可。中信证券以周某拒绝到岗的行为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继而拒绝支付2016年、2017年“忠诚奖”和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

围绕着上述情况,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考核不合格调岗至营业部

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职中信证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某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

“周某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另外,周某作为一名证券研究员,入职中信证券7年以来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4次仅为合格水平(C)”中信证券表示:“对于研究员的考核分两个部分,即模拟组合和常规工作研究报告,各占50%。周某模拟组合收益率-12.76%,属研究员中最低水平;常规研究报告则在质量和数量上均属于研究员中较低水平。”

此外,为体现比较的客观性,中信证券还将周某2018年1-5月与新研究员刘某(2018年8月刚入职的员工)2019年1-5月覆盖相同的汽车及新能源板块及关注公司,进行质与量的比较。

中信证券表示,根据比较结果,从量的角度,可明显看出周某在行业及关注公司点评工作上,明显少于后来的新研究员。从质的角度,可以明显看出周某在点评的长度、视角都不如新研究员。周某在许多月度数据上都不点评,有时点评的也是简单随意,对公司产品结构,销售市场变化都未关注到,工作表现极为草率,无法达到研究员职责要求。

2019年2月,中信证券决定将周某岗位调整至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表示,周某未按照要求至新岗位工作,且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间存在旷工情形,因此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对此,周某则主张中信证券系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其不同意公司主张的2018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公司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其进行的调岗亦不合理。同时周某称,自2019年2月19日开始仍到原岗位工作,但已无法打卡记录考勤,并非中信证券主张的旷工,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三项争议焦点法院各个击破

围绕着上述情况,周某提出中信证券需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支付2016年、2017年忠诚奖以及2018年年绩效奖金等。

二审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中信证券是否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中信证券是否应支付周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三、中信证券是否应支付周某忠诚奖金及绩效奖金。

关于焦点一,二审法院表示,中信证券上诉主张对周某调岗的原因是周某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中信证券并未提交公司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评分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其提交的周某2018年度《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其中研究员考核分数、模拟组合收益得分、常规工作报告得分均无依据和制度来源。且周某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该项考核结果。中信证券提交的《同岗位员工工作对比》仅能证明员工之间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亦不能证明周某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此外,二审法院进一步表示:“因中信证券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调岗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故中信证券主张周某未到新岗位工作构成旷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信证券据此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中信证券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二审法院表示,如前所述,本院已经认定中信证券调整周某工作岗位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故中信证券以周某未到新岗位参加工作构成旷工缺乏依据。

关于焦点三:二审法院表示,根据《中信证券绩效考核制度》和中信证券年度报告,中信证券存在向员工发放忠诚奖的相关制度。结合周某提交的其与中信证券相关领导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各方就忠诚奖进行了多次协商,可以推定中信证券与周某存在关于忠诚奖的约定,且周某享有获得忠诚奖金的权利。此外,本案中忠诚奖金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记者了解到,据周某称,中信证券每年5月发放上一年度奖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诚奖”的形式发放,奖金无固定标准

另外,关于绩效奖金,二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本院已经认定中信证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某2018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故中信证券应当支付周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中信证券上诉,维持原判。即中信证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56万元;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5.31万元;支付2016年度忠诚奖金40万元(税前)、2017年度忠诚奖金30万元(税前);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70万元(税前)

也就是说,中信证券需要向周某支付赔偿金、工资和奖金共计180.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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