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杨维汉)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
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程序纷繁复杂而增加劳动者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