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良
“通过广州53家企业试行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面临‘三不’难题:老板‘不愿谈’,认为企业自主分配,有单方面决定权;工会‘不敢谈’,怕被炒鱿鱼;员工想谈可是‘不会谈’。”11日,广州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日前全国总工会已经亮出2012年普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为解“三不”难题,广东省率先拿出“工资集体协商”实操指引,为广东省正在进行的“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保驾护航。
9日,广东省公布《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表示,劳资一方发出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对方收到后15日内要给予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指引》还对广东省工资集体协商的整个流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纳入工资协商的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企业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加班工资、节假日、年休假工资待遇,等等。
协商者权益受到保障
“长期以来,在劳资关系中劳方处于弱势地位。和老板谈判,你要做好被炒鱿鱼的心理准备。”11日,面对本报记者“是否愿意做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代表”的提问,深圳某大型代工企业的多个员工均表示会慎重考虑,“因为枪打出头鸟”。
他们的顾虑有事实基础。2009年4月11日,因一份事先并未公布的“人员优化分流方案”,深圳沃尔玛各分店中层干部质疑公司变相裁员。由于集体协商机制已在该企业确立,被列入分流的员工选举出了代表和沃尔玛谈判。
4月17日,经过4轮谈判后,六位谈判代表出来后并没有再召集所有等待的员工公布谈判进展,“公司稍后会下发文件公布谈判结果,公司暂时不会执行‘人员优化分流’计划。”一位代表交代完便匆匆离去,其余代表也都迅速消失。
在现场采访的本报记者向一位代表打听谈判内容时,该代表泪流满面地表示:“受到的压力太大了。我们就当这个事情没有发生过。”
“我们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根本不是谈判的对手。”现场一位员工说。
11日,深圳市几位制造业企业员工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只有给予谈判代表足够的保障以及法律知识的援助,工资集体协商才能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段毅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员工代表“不敢谈”和员工“不会谈”,是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遇到的普遍难题。
为解“不敢谈”难题,《指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指引》还把对协商代表的权益保障延伸到劳动合同期限外。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1至3年
协调代表如何产生?《指引》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在协商的程序方面,《指引》明确,一方发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在收到协商要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协商出来的草案,还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经过集体协商之后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企业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造成职工工资损失的,除补足职工的工资损失外,同时还应加发职工工资收入25%的赔偿金。
针对职工“不会谈”以及信息不对称难题,《指引》要求企业方应当为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等。
珠三角各地积极推进
11日,广州市、深圳市总工会以及东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目前正根据《指引》,选择合适的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广州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年内广州53家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要全部签订工资协议;到今年年底,广州市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的比例要达到六成。
“企业觉得工资应该由企业制定,员工接受这个工资就来工作,不接受可以不做。这是在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因此推行顺利与否,关键取决于企业的态度。”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包括东莞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局等单位正在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别。
同时为使工资集体协商有政策和法律依据,11日尚在广州召开的广东省总工会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将对《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审议稿)》进行表决。
据了解,《决定》提出,要大力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到2012年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要继续探索以市、县(区)总工会向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发出集体协商要约,推动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做法。《决定》还要求各地总工会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同步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全省500人以上企业80%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出席该会议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邓维龙表示,下半年,广东省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积极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