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大修
本报记者 申剑丽 北京报道
颁布已60年之久的《工会法》,将迎来第三次大修订。
昨日,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刘继臣在《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研讨会后,向记者透露工会法修正案的起草工作,目前正由全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等有关部门合作展开,初步修正案已接近完成。
在新的《工会法》修正草案中,对于工会的会员资格、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程序,基层工会干部的选举、工会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将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将更加突出民主管理的程序。“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都可加入工会。”
此外,修正草案中,还针对工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突破。“我们的愿望是,争取在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有一个突破,是否可以将现行以企业为单位的制度,扩大到产业工会的层次。”刘继臣说。
此举被学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破解企业集体协商无力的一个有效做法。针对“工会无力”的质疑,刘继臣回应指出,全总包括各省工会的作用发挥都比较好,但基层工会、企业工会的作用却在减弱,各级工会正在采取措施解决。
执行层面不协调
此前,刘继臣曾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破产法、工资条例等一系列法条的起草。就自身主管领域,刘继臣介绍了此次《工会法》现状及修订进展。
对于现状,刘的观点是,当前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法规体系基本雏形已经建立,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仲裁条例和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同时面临着一系列严重挑战:“包括工业产业结构性调整与解决大量人口就业难题的矛盾、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劳动法条政策制定后无法完全执行落实的矛盾等。”
“某个国企老总年薪达到1200万,而他的企业一个普通劳务派遣工,月收入只有几百元。”经常进行一线调研的刘继臣,对劳动关系的矛盾感触颇多,曾诧异于收入差距竟然已经扩大到了几百倍乃至数千倍。
在劳动法执行层面,刘继臣也坦言,虽然《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关系法律执行主体赋予了行政部门,在涉及到劳工权益保护时,中央政府确实非常重视,但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政绩冲动,对劳工保护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带来中央和地方在执行层面的不协调。
单就最近几年工会等部门大力推进的工资集体协商看,刘坦言,现在虽然有七八成的企业都搞了工资集体协商,但真正起作用的恐怕只有20%。
工会的人事和经济要独立
“一个企业干部拿着企业的工资,自己的饭碗都很难说保不保得住,何谈帮助提高企业其他职工的工资呢?”刘继臣说。
诸种因素限制,使得劳动法规的实际工作成效大为削弱。工会本身,迄今并无行政执法权,只有社会监督权。下一步,有关部门正在筹谋增强工会力量。
对于基层工会的难题,未来将从试点地区开始,逐步在各地陆续推进工会的主席直选工作。“由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推行民主选举,通过民选产生工会主席。”刘继臣还特意强调说,当中的要点在于尽可能“斩断”工会干部与企业的直接联系,派出的工会干部并不从企业支取工资,而是由上级工会支付。
此前不久,全国总工会曾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其中就明确提及到2011年,将逐步实现全国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任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上级工会分级负担的政策。
而对于基层工会的经费来源问题,刘继臣也透露说,此前的相关法律就有规定,各级基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可由地税部门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下一步将督促各地落实。为保证企业工会运作经费,刚刚通过政策文件形式下达的规定“企业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单独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征收,保证企业工会经费足额到位”,也拟写入《工会法》中,增强约束力。
除进一步推动基层工会发挥作用外,刘继臣介绍说,全国总工会、各省总工会,也在加大各种劳动法规的立法参与力度,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据理力争;在县市两级,则主要通过对地方劳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的主动介入,来达到对劳动关系协调的积极干预,并同时配合人大进行工会法的执法检查。“比如我们就建议,如果政府自身不落实劳动法,是否可以追责,乃至负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协商层次或提高至产业工会级别
一直以来,中国工会实行“产业与地方相集合,以地方工会为主”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会工作的传统着力点被放到企业层面。
据了解,两年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有所放开,允许“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但长期关注行业集体协商的学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郑桥直言说,尽管这个文件颁布前后,在浙江温岭等地陆续出现了一些行业协商探索,由工人直选成立羊毛衫加工行业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老总集体协商,“但总体而言还很有限,集体协商的级别,还应该扩展到更高层次。”
郑桥建议,在不根本改变现行体制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产业级别集体谈判与企业级别集体谈判相互协调”的制度。在产业层面,由产业工会与产业雇主协会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报酬等进行高级别谈判,为产业内各企业提供一个框架协议,企业工会再据此与雇主进行充分协商,并允许适当浮动。
“重要的一点在于,可赋予产业工会以集体行动的权利,以便在必要时向雇主施压。”郑桥说。
而此项政策探索和突破,将有望在工会法修正案中得以体现,并争取在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提高到产业工会的层次。除了集体协商层次提高的可能修订设想外,刘继臣还透露,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员机构产生程序,包括基层工会干部的选举等方面,修正案中也会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将更加突出民主管理的程序。
但刘同时强调,诸种修订细节,仅仅代表一个可能方向。具体法条尚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而最后的出台时点,预计是明年下半年以后。
需要脱离企业的独立性
在介绍工会法修订进展外,刘继臣也积极回应了各界对工会的质疑。
针对近期专家学者认为“中国工会作用不行(未发挥好)”的质疑,刘继臣认为“主要是基层工会和企业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好。”而作用未发挥好的主要原因,在于与工会相关的一系列体制问题尚未理顺。“工会作用的发挥遇到很多障碍,从而引起大家的误解。”
“比如之前我们搞劳动合同法时,法条还没颁布,很多的经济学家或企业人士就认为,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用工成本,干扰了企业自主权。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如果没有这部法,金融危机过后,大批劳动者将被无条件辞退,劳动者的处境会更为艰难。”
刘继臣希望,大家能够“一分为二”地看待工会的作用及现实局限性。究其原因,工会主席的任命选举大多依附企业丧失独立性,是其一;基层工会缺钱,经费困难是其二。
而针对一些呼应工会独立的言论,刘继臣强调,“无论独立性如何增强,根本的两点是不变的。一是不脱离党的领导、二是工会不搞多元化。即便有直选,也不能脱离现行的上层工会领导、上下一统的工会体制下,另辟一套。”
在官方努力之外,专家学者也对工会法修改提出了诸多建议。
来自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裘德·霍威尔教授,曾在中国进行过多次实地调研,她认为在中国,工会直选的进度一直慢于村民直选,其中关键的一个原因在于企业工会直选的法规尚未制定,在全国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机制。对此她建议,应尽快出台这个机制,先期可以组成一个由政府党政官员、工会领导、劳工界知识分子等人士的联盟,一起推进工会直选。
美国德保罗大学公共服务学院教授陈耀波,刚刚完成了宁波等四个沿海城市服装业工人及企业工会调查,他认为暂时不要纠结于短期无法解决的工会体制和独立性等矛盾,而要通过扎实调研,理性提出一些增加基层工会生命力的细节与步骤。要对各行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线与企业实际工资的变动,有一个更加细致的梳理,有更多细化的研究,才可能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政策。
陈耀波强烈感觉到,对于提高工人工资收入的细化环节需要梳理,要特别注意由于单纯工资协商和加薪要求带来的外部效应,比如改变工资结构、拉长工时、开除员工等等。“如果通过协商工资确实涨了20%,但实际工作量却增加了40%,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大提高,这显然不会符合工人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