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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3职工可提请工资集体协商

   日期:2010-08-27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田霜月    浏览:189    评论:0    

  南都讯 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周延欣 1/3以上的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就应组织工资协商。昨日起,《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通过省人大官方网站———“广东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地方立法保障“工资集体协商”,这在全国是首创。

  其实早在两年前,也就是200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同年9月,进行了二审。但随后金融危机席卷而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中止审议该条例。今年,劳资关系再次成为焦点,特别是新生代劳动力的维权意识强烈,这让调解“劳资关系”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补充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上月下旬,中止审议两年之久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重出江湖,再次被省人大常委会摆上审议日程。该条例的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的草案跟两年前相比,有了实质性的变化,专门列出一章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职工协商代表的权力和义务、协商期间双方行为的限制、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等内容。

  ■要点

  收到协商意向书15日内须书面答复

  草案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事项。

  企业拖延答复工会可公开谴责

  草案规定,如果企业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者公开谴责。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也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每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之一”改成“三分之一”

  跟上个月提交的草案相比,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又有了一个重大变化。旧草案提出,企业1/5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这一次的新草案,这个1/5变成了1/3。对于这一比例的变化,有劳资专家认为是合理的。因为“1/5”的比例,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压力太大。如果一个企业只有20多人,“1/5”就意味着四五个员工提出,就要进行工资协商。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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