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泽民 发自北京
作为全国第一个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作出规定的条例,《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在该条例中,对于企业所负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每次将会受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这样的罚则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广东并非个例,近日湖北省、黑龙江等地也作出类似规定,针对企业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漠然,以罚款的方式作出硬性约束。
湖北省日前出台我国首部综合性的企业工会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支付保障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日前黑龙江省通过的《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情节严重且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其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尽管新规频出,有专家却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类似的规定显得“绵软无力”,如果不对企业区别对待,这样的处罚不会给大型企业带来压力,而有些中小企业可能无法承受。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国际上如果企业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劳方可通过罢工来实现诉求,目前我国不支持、不保护此类行为。
苏海南表示,现在有些地方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还在研究拟订之中,对企业做出相应的罚则,能对资方从不愿谈、拒绝谈转变到愿意谈、习惯谈起到促进作用。但应对大小企业做出不同的罚则,这样才能使拒绝谈的大企业感受到压力,也能避免小企业承受不了的问题。
在苏看来,如果仅仅是3万或者5万,对大企业不具威慑力,可考虑按照涉及集体协商人数的多少来确定处罚额度,这样,大企业中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人数多,其承担的压力相对也就大一些;同时也相应让小企业承受它应该承受也能够承受的压力。
而之前有媒体称《工资条例(草案)》中将对企业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受到20万元罚款的说法,苏海南予以否认,同时称《工资条例》还在研究之中。
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目标,将在2010年至2012年三年时间之内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苏海南说,现在政策非常明确,需要积极推进。当前部分非公有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偏低,增长很慢,需要有一个制度让劳动者通过工资协商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报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