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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设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 全国20多地已推相关政策

   日期:2020-07-03     浏览:231    评论:0    
核心提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并指出满足条件的独生子女每年可有累计不超过20日的带薪护理假。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深圳、甘肃、福建、广西等20个地区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其中,云南、西安等地也明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并指出满足条件的独生子女每年可有累计不超过20日的带薪护理假。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深圳、甘肃、福建、广西等20个地区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其中,云南、西安等地也明确,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一定天数的护理假。

然而,针对护理假“有假难休”落地难等问题,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晋指出,护理假不应全部由企业买单,政府应承担一部分经济成本。

部分地区同时为非独生子女设置护理假,护理天数少于独生子女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草案中指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不是个例。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深圳、甘肃、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北京、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20个地区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各地独生子女护理假在护理时长、适用范围等方面规定有一定差异。

大多数地区都明确了护理假的时长。河南、湖北等地规定了每年护理假的下限天数,比如河南要求每年不少于20天,湖北要求每年不少于15天;云南、西安等地则规定了每年护理假的固定天数,如云南和西安每年均为20天;深圳、宁夏等地则规定了每年护理假的上限天数,如宁夏要求每年护理假不超过15天。

在申请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方面,深圳、西安、宁夏等地明确表示,护理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南京、河北等地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休假条件方面,各地规定也不统一,大部分地区要求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独生子女才可休护理假。在此基础上,多地还设置了“附加条件”,比如河南要求,独生子女父母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大多数地区出台的护理假政策仅针对“独生子女”,但云南、西安、宁夏、四川、黑龙家、湖北等地还表示,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带薪护理假,但在护理时长方面天数则短于独生子女。以西安为例,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20天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可享受每年10天的护理假;宁夏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有假难休”

[专家建议]

不应全部由企业买单,政府应承担一部分经济成本

“有假难休”成为独生子女护理假话题的一大重要关注点。

一名在广州工作的市民告诉记者,2019年,其父亲患病需赶回老家照顾,虽然知晓其作为独生子女应有“独生子女护理假”一事,但其公司并不认可,只能请了5天普通的年假回家照料父亲。在其向公司提出希望继续请几天事假时,公司则以将扣除其绩效为由拒绝了其请假。

但实际上,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不超过15天,且在此期间工资照发,也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这并非个案。“有假难休”成为独生子女护理假话题的一大重要关注点,除了部分公司不认可之外,还存在异地难休、各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曾有多位代表委员关注“独生子女护理假”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江苏省委会副主委、连云港市农科院院长徐大勇曾表示,针对标准不一、有假难休等问题,他建议全国统一推行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让护理假真正能落实到位。

设置独生子女护理假是一方面,真正能够让独生子女休得到护理假则是另一方面。

韩晋表示,独生子女作为国家历史政策导致的现实问题,主要是由成年子女赡养或照顾老人,但是休假和带薪休假是劳动关系的问题,无论是否带薪,休假10天还是休假20天,都会实际影响到用人单位劳动力暂时性短缺和人工成本增加的现实问题。

韩晋指出,是否因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老人,就要减少独生子女的劳动时间,且减少的劳动时间最终负担者是用人单位。“独生子女养老是社会问题,是否应由企业最终‘买单’,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韩晋提出了他的担忧。他认为,假设独生子女护理假由企业最终“买单”,那今后企业在招聘时会不会因此“歧视”“独生子女”员工呢?倘若因此对独生子女就业、升职等问题产生实质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劳动法再出台,不允许用人单位在招聘、升职过程中歧视独生子女员工。

“另一方面,劳动法讲究同工同酬,如果独生子女由于家庭原因享受到了比其他劳动者更多的待遇,那么对其他劳动者是否公平也是一个问题。”韩晋表示,独生子女护理假全部由企业买单对企业不公平,政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经济成本。

针对这样的问题,韩晋建议可以考虑“转移支付”的折中方式,即独生子女申请护理假时,要求企业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当准许,但不带薪;与之相应的,独生子女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得一定的现金补贴或享有税收抵免政策。“这样既可以保证独生子女获得一定的养老假,满足其赡养老人的时间,另一方面也将企业的负担降低到最低,而且政府、社会也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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