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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或引入惩罚措施 已报送国务院

   日期:2010-08-11     来源:人民网    作者:耿雁冰 宋旭景 谢文兴    浏览:186    评论: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核心提示:一位参与《工资条例》起草的人士表示,《工资条例》草案中规定了违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不让《工资条例》(下称《条例》)成为“观赏性”立法,相关部委在草拟过程中加入了刚性规定。

  本报记者获悉,此次《条例》草案中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明确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告诉记者,《条例》草案中规定了违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规定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作为整个《条例》草案中难得的惩罚性细则,这一规定能否出现在最后正式公布的《条例》中仍属未知。

  “真正出台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改变。此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人社部也上交了一份意见,但到最后出台的文本,跟人社部拿出的意见有相当差距。”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已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的《条例》草案,一方面在吸收各部委的意见,另一方面也将参考地方的实践效果。

  可能打击企业协商积极性

  对于《条例》可能引入对违规企业处以5万-20万行政处罚的规定,北京市龙潭街道光明北里社区工会主席刘锐的第一反应是:“这个太严了吧。”

  作为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推行的十大试点地区之一,光明北里社区目前并没有实施任何针对企业在集体协商中违规的惩罚措施。

  据刘锐介绍,经过前期与企业的座谈,该地区马上进行集体工资协议签订,基本条款包括企业员工新进员工的最低工资是1200元/月,这一标准高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40元。同时,工资年涨幅不得低于10%。

  “在工资协商的过程中,企业的工资增长到底和什么挂钩、增长的幅度如何保证到位,比如工会提出按照8%、10%的增幅增长,如果谈不拢怎么办?”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白永亮表示,即使是协商也需要有法律责任上的限定。

  “如果真的在《条例》中作这样的规定,对违规企业实施罚款,企业签署集体工资协议的积极性可能降低。”刘锐对此表示担心。

  四川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负责人陈黎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企业不愿意接受协商,本级工会可以向上一级的工会申请协商。

  “一般工会发出邀约,企业都会接受。有可能在谈判过程中有意见分歧,比如双方对工资增长的幅度存有不同看法。但至少我们这里至今还没有发现协商中解决不了的问题。” 陈黎介绍,四川目前已经有四万多家签署了工资集体合同。

  “从我国工资增长的机制上看,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不同劳动岗位的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人社部人士坦言,政府没有权利干预具体工资制定。

  不过,他也表示,通过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引导和监督是正常的。

  对于此项规定能否正式写入《条例》,上述参与《条例》起草人士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有相应的部门审核并出具修改意见,当然,相关部委跟企业打交道多,考虑问题更结合实际,法制办则从法律层面更系统地考虑问题。”

  《工资法》是远期目标

  经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后的《条例》会是怎样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它的出台将影响到后续《工资法》的立法。

  据介绍,目前的《条例》出台属于行政法立法。按照我国法律制定过程,有一个逐步界定的过程,一般先出台政策,然后出台部门规章,再上升到行政条例,最后过渡到法律。

  “我们将来立一个《工资法》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毕竟工资的问题是全社会非常关心的问题。”参与《条例》起草人士告诉记者。

  按照人社部的安排,《条例》出台以后,下一步就是制定一个更完善、更系统、更权威、对社会收入分配起到更大作用的法律,也就是《工资法》。

  据记者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着手这方面的研究。

  不过,在《工资条例》颁布都一波三折的前提下,《工资法》出台是个更远的目标。

  “本来是要起草一个《工资法》的,但是立法要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程序特别长。《工资条例》和《工资法》解决收入问题是一样的,只是说立法的权限不一样,立法的机关层次不一样。”白永亮认为,今年人社部在立法方面主要关注的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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