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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降职再解职 中原证券前投行副总状告东家索要“双倍工资”

   日期:2020-06-17     浏览:252    评论:0    
核心提示:从营业部总经理升任公司总部副总,却不料在升迁后3个月遭遇逆转:部门被撤销,职级被降,直到最终被解雇……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揭开了原中原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郑某的职场经历。从总部副总直降营业部合规专员郑某于2013年进入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后升任总经理。裁判文书显示,郑某与中原证

从营业部总经理升任公司总部副总,却不料在升迁后3个月遭遇逆转:部门被撤销,职级被降,直到最终被解雇……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揭开了原中原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郑某的职场经历。

从总部副总直降营业部合规专员

郑某于2013年进入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后升任总经理。裁判文书显示,郑某与中原证券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签订了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之后续订合同,但续订期限没有填写。

2018年2月,郑某被调至中原证券总部旗下的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担任副总经理。然而,当年3月29日,中原证券召开办公会并研究决定,逐步撤销投行第四事业部,成立企业融资部。

职务调动后3个月,也就是2018年5月,中原证券公布了对郑某的最新调整:免去其公司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副总经理职务,并决定聘任其为公司北京酒仙桥营业部专职合规管理员(待遇不变,仍为A类营业部总经理级)。

得知上述调动后,郑某非常意外,并表示不能接受。郑某称:“职务重要性及管理权限与我的原岗位相差几个等级、工资待遇大幅下降、对职业发展也有重大影响。”

郑某认为,中原证券未经其同意或认可作出上述调整,系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再强行要求其与另一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郑某在庭审时表示:“中原证券在短短3个月内对我频繁换岗,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用该手段逼迫我自动离职。”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纪伟指出,用人单位这样频繁换岗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而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

坚持索要“双倍工资”终被驳回

尽管被频繁调换岗位,但郑某称其劳动合同并非与中原证券签订,而是和中原证券旗下营业部签的。对此,中原证券表示,由于公司总部在郑州,为避免繁琐的公文往来,所以就近使用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的公章在郑某的劳动合同上盖章,且现已无法查明为何在续签时没有标准期限,但劳动关系始终是在双方之间建立的。

在诉讼中,郑某提出向中原证券索要“双倍工资”,涉及签订合同的两个不同用工主体,即中原证券总部和旗下营业部。

而中原证券方面认为,2018年6月,郑某既未到酒仙桥营业部报道,也没有到总部上班。因此,中原证券在2018年7月24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提起仲裁为由,用EMS向郑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原证券将郑某工作岗位在短时间内两次调整,未与郑某协商一致。但在郑某申请劳动仲裁之前,中原证券并未实施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而是在郑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后,以郑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故法院认定,郑某以违法调岗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就双倍工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隶属于中原证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郑某工资待遇均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下,郑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中原证券,不支持郑某双倍工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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