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其中就是对政府采购“劳务派遣”明确说“不”,将劳务派遣用工服务关在了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
在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中的“第十条”中这样规定——“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这个“办法”的执行,对于劳务派遣服务的影响有多大?下一步怎么办?我们一起来分析和讨论:
一、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办法”第二条明确如下: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限制?
财政部就”办法“答记者问,有关负责人这样回复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2016年前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问题一度比较突出,以及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有关负责人还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State organs)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引自搜狗百科)
2、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机关或单位
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了”办法“适应范围,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就能够判断对自己的影响了。
四、已在政府采购的劳务派遣服务怎么办?
“办法”没有对正在履行的劳务派遣服务怎么处理,做出规定,我们理解为是按双方合同期限履行到终止。
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没有明确政府采购服务的合同期限规定,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在合同约定就行。“办法”对合同的期限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四条这条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劳务派遣“转”服务外包“是否行得通?
我们常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定有人肯定会想,“劳务派遣”不能做,换个“服务外包”继续做。这样的想法是否行得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就限制劳务派遣等服务作出这样的说明:“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各级政府将编制“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只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从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服务会越来越严格,管理会越来越细致。用“服务外包”替代“劳务派遣”可能有难度,也一定长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该明白,“办法”明确了一个基本点,政府采购的是“服务”,不是用工,或变相的用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只有在“服务”上努力,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政府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高效、专业和更大价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