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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回应被羁押251天员工:支持法律维权 包括起诉我

   日期:2019-12-03     浏览:1470    评论:0    
核心提示: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近日,李洪元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表达了个人诉求。对此,华为于12月2日晚间作出回应: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近日,李洪元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表达了个人诉求。

对此,华为于12月2日晚间作出回应: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据第一财经,12月2日晚间,在看到华为官方的正式回应后,华为前员工李洪元表示:“大家看看先,我听全国人民的。”

华为前员工离职后被羁押251天

11月底,一份关于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在网上流传。《决定书》显示,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并于2018年1月底从华为离职,2018年3月获得了部门秘书个人渤海银行账户向其转账的30余万元(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金”)。

但正是因为这笔“离职经济补偿金”,李洪元被告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51天。不过,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起诉,并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补偿10万余元。

李洪元的《决定书》显示,被不起诉人李洪元,197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工程师职务,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李洪元表示他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工作期间,发现了业务造假问题。随后,在2016年11月21日,他向公司发送了举报邮件。

据李洪元回忆,自此之后,他感觉到自己在工作中可能受到主管针对,直到2017年7月被彻底边缘化。刚好2017年底,李洪元合同到期,当时,其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都向其表达了不再续签合同的意见。

2018年1月31日,华为网络能源产品线的HR的何某来与李洪元谈判,李洪元答应离职。何某给出的方案是N+1(含年终奖),李洪元则提出2N的方案。何某答应后,双方签署了离职协议。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正式签订了确认书,当天晚上,他收到了何某私人秘书周某私人账户转过来的30余万元。李洪元表示:“我疑惑过,为什么是私人账户,还曾打电话给60169(华为HR热线)询问原因,但对方说这是我们部门的事情,不归他们管。后来,我还向税务部门反映过这笔款项没交税的问题,税务部门通知公司补缴税款。”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刘玲 摄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刘玲 摄

但李洪元表示自己知道不下5位华为同事的离职赔偿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所以他认为这是华为一种变通的处理方法。2018年11月7日,因为没有给年终奖,所以李洪元起诉了华为。

2018年12月16日,距离李洪元正式离职已有9月有余,警察突然上门把李洪元电脑、手机收走,称李洪元“涉嫌职务侵占”。进派出所后,李洪元又被告知,罪名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收到了逮捕证,罪名再次变更为“涉嫌敲诈勒索”。

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将此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李洪元表示,自己在今4月让妻子提交了他和华为HR的谈话录音。7月,何某更改口供,说李洪元没有敲诈勒索。

据《决定书》显示,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何某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何某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30万元。

在此后的5个月时间内,经过反复补充侦查、补查重报,最终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等原因,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李洪元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次日(8月23日),他被释放。

这时,李洪元已经被羁押了251天。10月24日,李洪元申请赔偿,11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下发《决定书》,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10万余元。

据澎湃新闻报道,李洪元称,从自己被羁押到释放,华为并未向他进行任何沟通、道歉,他希望能够有机会和华为内部的人良好沟通,“(华为)能不能坐下来当面和我好好沟通,见我一面?”

媒体评论:企业不应沉默

南方都市报对此事评论表示:

应当说,检察监督在案件及时纠错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无论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还是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都说明了制度层面对侦查行为监督的有效性。当然,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还在于,离职谈判期间当事人随时携带的录音笔录下的内容,使得看似已经无法刹车的刑事追责程序发生逆转。

当事人获释,并收到法定的国家赔偿,意味着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层面本案终于告一段落,但舆论对本案的忧虑却显然不止于此。公众担心和不解的可能是,一次正常的人事变动、离职解约,为什么会升级成为一次刑事追究?在职期间曾有内部举报举动的李洪元,是否因此被当初所在部门恶意构陷?普通的人事离职,有能力、有意识保存证据难道要成为个人自保的必备技能?

本案的发端,包括造成后续国家赔偿的成本支出以及可能的错案责任追究,都源于企业的刑事报案,包括报案人讲述、证人证言的提供在已有错案结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彻查和追究相关人员报假案、作伪证甚至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界面新闻报道中提及,此前作证称遭敲诈勒索的证人何某在今年7月改口。刑事追责程序为企业和个人所裹挟,不仅使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被侵害,而且让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付出代价。从可能的报假案到做伪证、诬告陷害,涉事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不能一直沉默以对,必须给公众一个交待,这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与自觉。而国家机关对此亦须继续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出必要的惩罚。

回到李洪元被劝退离职的动因,舆论怀疑其因企业内部举报被打击报复,企业如何处理举报事宜属于其内部管理范畴,在当事人离职前后,企业对其举报事项有处理,责任人是否“换个岗位重新任职”同样属于企业自身的管理和决策自由。但如果举报人真的被归咎、被报复,甚至可能被以报假案的方式调动刑事追责程序,就无法用企业内部事务来解释和搪塞了。相关责任人必须受到司法的调查和必要的刑事追究。

“重构想象”是涉事企业近期所推新产品的文宣口号,如此作为导致前员工被羁押251天,究竟想要给公众一个怎样的想象?被羁押251天的李洪元收到国家赔偿和来自检察机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诺,算是司法纠错给出的一个明确说法,但涉事企业在汹涌舆论面前,实不能继续保持沉默。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评论到:

李洪元的遭遇非常令人同情,司法机关最终判他无罪,并给予国家赔偿,这是事情对错一锤定音的结论。

我还认为,公众同情弱者的情绪是健康的。华为是个强大的公司,它的一名前员工因为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受到了这样的不公正对待,这非常让人遗憾,很多人出于朴素的感情对华为产生一些负面情绪,也是正常的。

同时老胡也想说,华为有十几万员工,堪称电信帝国,它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注定是相当复杂的。李洪元的遭遇其实是与华为某个具体部门的冲突,当然,华为公司没能及时作出反应,帮助这一冲突以更合理的方式化解,这反映了华为的管理是存在缺陷的。

我支持这件事情以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温度的方式彻底解决。与此同时,我不主张将这件事情过度上纲上线,用它来对整个华为公司进行道义上的否定。我觉得那样做不够理性和实事求是。

谁都会出差错,再伟大的公司也难免俗。客观说,华为的管理总体上是比较科学的,综合效果也是比较好的。据报道,华为每年要投入巨额资金用于优化公司的管理。华为不仅在5G网络技术走到世界前列,它还为中国培养锻炼了大批人才。对这样的公司,我们不应因为一个孤立事件就给它扣上沉重的大帽子,贴上不应有的标签。

老胡希望华为的回应能够早点出来。我呼吁舆论给这件事的公平合理解决创造有利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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