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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微商、网络主播 这些“新业态”怎么上社保?

   日期:2019-11-15     浏览:512    评论:0    
核心提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的发展,网约车司机、平台主播、外卖员、微商等各种新兴的自由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这些行业被称为“新业态”,灵活自由,前景广阔,收入可观,受到80、90后年轻人的青睐。传统的以雇佣为基本形态的劳动关系开始发生一个颠覆性的巨大变化。由于新业态下用工关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的发展,网约车司机、平台主播、外卖员、微商等各种新兴的自由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这些行业被称为“新业态”,灵活自由,前景广阔,收入可观,受到80、90后年轻人的青睐。传统的以雇佣为基本形态的劳动关系开始发生一个颠覆性的巨大变化。由于新业态下用工关系比较特殊,法律身份还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明确认定,因此面临着劳动保障方面的待遇缺失。

现实:没有劳动关系 无法参加社保

陈雅是一名微商,通过微店、淘宝店和视频直播销售化妆品、服装和饰品。她有上游的供货商,也有下游的销售代理,通过网店和视频直播获得订单,但这只是商业上的合作关系,并不是什么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前些年,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认识还不强,有没有社保,大家也都不太在意。尤其是微商这个圈子里,没有社保是普遍情况,所以陈雅也从来没想过给自己建立一份社会保障。别人看病可以报销,老了可以领养老金,生孩子可以领生育津贴,发生工伤可以有伤残津贴……尽管羡慕别人有这样的待遇,但陈雅和她的同行们也都无可奈何——咱们连个正经工作都没有,谁给咱们上保险?在他们看来,能做的唯有努力赚钱,用钱来抵御生老病死的所有风险。但在微商这个行业里,大家的收入差距相差悬殊,入不敷出的大有人在,面对疾病、养老等方面的巨大支出,个人的力量根本微不足道。

这几年,人们的社会保障意识逐渐增强,陈雅也琢磨着,要给自己建立一份保障。可是,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她是无法在北京参保的,只能从老家那边想办法。她让父母从河南老家给她办理了一个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钱不多,待遇标准也比北京的职工要差得远,但好歹算是有了一重保障,心里略微踏实一些了。

2013年,考虑到将来要在北京买房、买车、子女上学等都需要有社保缴费年限的要求,陈雅琢磨着,一定要想办法在北京参加一份职工社保。还是那个原因——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所以没有办法参保。她想到了”淘宝”,果然,上面有几百家做社保代理的公司,她随意选择了一家,每年交1000多元的服务费,对方以陈雅为自己公司员工的名义,给陈雅缴纳了一份社保,当然,所有的社保费用,包括单位应缴纳的,还有个人应缴纳的,全都由陈雅自己负责。选择社保代理的人很多,大多数选择的都是按最低档缴费,刚开始,每月缴纳的社保费在1000多元,现在已经涨到了1600多元。但这种代理方式实际上并不被政策所允许,只是游走在法律法规的边缘。

“网约工”们迫切需要工伤保险

像陈雅这样的自由职业者是社保代理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此外,还有大量的网络主播、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等,情况都有很大的相似性。这些靠“网”生存的灵活就业者,现在有个通俗的称呼,叫“网约工”。“网约工”与网络平台合作,通过平台展示自己,获得订单,与平台进行分成。这种就业方式灵活多样,劳动关系较为特殊,与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关系较难界定,通过已有的法院判例来看,往往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劳动保障也就无从谈起了。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比,工伤保险对于“网约工”们来说,似乎更加迫切。因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毕竟还可以通过在户籍地参保的方式实现,事实上,很多人也都是这么做的,就类似于陈雅前几年的做法,在老家参加一份居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虽然待遇享受很不方便,而且标准也低,但总算是“聊胜于无”。可工伤保险,目前还是个空白。

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所从事得是高风险、 高强度、 高负荷的 “三高” 行业, 看似在拼时间、 拼速度, 实则在 “拼生命”。 “城市骑手”通过疲劳驾驶或者违章超速来“赶点”, 这让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增加。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市2017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行业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76起,骑手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南京市2017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的各类交通事故3242起,其中骑手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94%。

“快递员送货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受伤三天后企业补缴社保,快递员工伤向谁索赔?”在各大法律咨询网站,不少快递小哥针对工伤问题进行咨询。对于他们来说,大部分工作时间都在路上,发生意外的概率也更高,权益保障的缺失,让他们时常陷入维权困境。

法院曾经公布一个案例:小周在某网站上看到“饿了么”外卖平台招聘信息后即前往应聘,担任“饿了么”外卖平台配送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报酬由“饿了么”外卖平台调度员直接以现金发放。在一次送餐过程中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小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饿了么”平台运营商扎拉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小周遂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法院经查“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的配送员身份、管理及工资发放多样,有扎拉斯公司自营方式管理的配送员,有区域代理公司招聘的配送员,也有自行注册的配送员。小周仅提供了其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担任配送员的手机截图等,并不能直接反映其系员工,小周的诉请未获支持。没有确定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也就更无从谈起了。

声音:拟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政协委员指出,新业态从业人员以灵活、弹性、平台、共享等就业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致使该群体工伤保险缺失,需求迫切。委员们建议,应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尽快将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当中。

对此,人社部在答复中表示,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具有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而新业态重新定义了工作和就业,劳动用工去雇主化、劳动关系灵活化特征愈发明显,“对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带来巨大挑战”。人社部表示,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把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当中。北京市也在2019年的工伤保险普法宣传活动中提出,本市计划单独制定政策,让快递行业以及小微企业的职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而不必一定要与其他四险绑定参加。

观点:分就业关联型和普适保障型考虑社保制度

51社保创始人兼CEO余清泉表示,用工的分散化灵活化是必然趋势,这背后实际上是产业变迁和经济变化。当前世界各国现有的劳动法体系社保体系是基于工业革命之后工厂化用工诞生的,制造业的特点是人和生产资料高度绑定,用工形态是集中化、稳定化的。事实上,当前世界各国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迈进,第三产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比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为吸纳就业人口最多的产业。服务业的特点是人和生产资料解耦,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用工形态完全不需要再像工厂式的集中,完全是离散化、灵活化的。

新经济新业态下,用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主体平台想上工伤保险等而不可能,只能求助于商业保险;灵活就业劳动者理论上可以以灵活就业名义参保,但实际上掣肘太多:一方面很多职介人才必须以本地户籍和档案存放为前提,手续麻烦,而社会上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又被禁止进入这个领域,导致需求无法满足;另一方面,社保被买车、买房、子女入学等公共政策挂钩,公共机构想便利化又担心投机骗保……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余清泉认为,可以重新从底层思考社保体系设计逻辑原理。从社保原理来看,五大险种可以分为两类:就业关联型和普适保障型。工伤和失业保险是就业关联型,养老、医疗、生育是普适保障型。就业关联型,无论是稳定就业还是灵活就业,无论传统经济还是新经济,无论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都有需要,既能分摊用工主体风险亦能强化劳动者保障。所以,理论上就业关联型险种应该遵循大数法则,强制性范围更广,参保更灵活,覆盖所有就业形式。而普适保障型,其实跟个人更相关。但是这里一方面存在长期性和高成本,如果频繁变化和灵活化,会增加制度复杂性和社会成本;另一方面存在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医疗、生育保险这种即时享受待遇的险种。理论上普适保障型保险一方面针对用工主体在强制范围上还是应有限谨慎、不能无限扩张;另一方面在个人参保方面既要增强参保便利性和衔接机制,又要设计防逆向选择机制,避免投机带来基金损失。

因此,余清泉建议:工伤、失业保险应该覆盖泛化,把非劳动关系的新经济新业态用工平台从业者纳入。另外,国内现在对新经济新业态平台这种用工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范畴,在《电子商务法》里有所提及。“这其实也提醒我们,确实要跳出传统劳动关系和职工社保关系强绑定窠臼才能解决当下问题。”

进展:浙江提出新业态从业者可以先行参加工伤险

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保障问题也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关注,已有地方出台文件开始解决这个问题。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发布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提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新业态企业依托平台经营的,鼓励平台主动发挥用工主体作用,加强用工管理。发挥用工主体作用的平台可以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平台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平台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把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由商业保险承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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