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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不能休年假?北京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

   日期:2019-11-06     来源:新京报    浏览:220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5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特殊工时工作制、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开具离职证明、经济补偿计算基数、解除聘用合同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

11月5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特殊工时工作制、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开具离职证明、经济补偿计算基数、解除聘用合同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

这十大案例的主要内容有:不得滥用特殊工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政策导致部门迁移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须符合法定情形;确因有争议少发工资不构成被迫解除合同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事后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考勤弄虚作假骗取工资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离职证明中不应包含对劳动者不利事项;营私舞弊利益输送被裁决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经济补偿三倍封顶基数应执行新标准;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有权不予录用。

这是北京第五次发布典型仲裁案例,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还针对这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释法分析。

据悉,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9.3万余件,同比增长37.4%,结案率90.2%,调解率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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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典型案例

1.哪些情况劳动者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须符合法定情形

【案情】:陈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9月28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信息科技公司未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提出,其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足20年,2018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因工作原因其未能休2018年的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信息科技公司认为,陈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2018年年休假,且在2017年年初休完当年度10天带薪年休假后长时间休病假,故不同意支付该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陈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2017年休完当年年休假,随后休病假2个月,依照相关规定,仍然有权享受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故裁决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才可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其中包括,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因陈某在2017年度休病假并未达到3个月以上,故信息科技公司仍须向其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离职证明中不应包含对劳动者不利事项

【案情】:姜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2018年6月,受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影响,姜某所在门店被关闭。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相邻城区另一门店,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姜某要求单位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拒绝到该门店工作。

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姜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出两份《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日,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姜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姜某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姜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姜某的工作地点,故对姜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无相关依据,故对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离职证明有瑕疵,劳动者有权要求重新开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显然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故从上述两个角度分析,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应予支持。

3.平均工资发布方式有变,经济补偿三倍封顶基数应执行新标准

【案情】:施某于2016年1月4日入职某投资公司,从事分析师工作,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7年3月起,施某的月工资增长为每月5万元。2019年8月30日,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投资公司与施某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故投资公司决定与施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发生争议,施某遂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施某所主张的金额20万元(计算方法为:5万元×4个月)与投资公司所主张的金额101604元(计算方法为:8467元×3倍×4个月)均不符合规定,并裁决投资公司向施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7104元(计算方法为:10592元×3倍×4个月)。

【评析】:经济补偿三倍封顶基数有新变化。今年5月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分别发布了两组不同的2018年全市的平均工资数据,过去两局联合发布“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传统做法不复存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而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是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元。

8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告称,将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作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应为31776元,其在投资公司工作3年又7个月,故投资公司应当支付其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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