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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须先强化工会独立性

   日期:2010-07-13     来源: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浏览:206    评论:0    

  据媒体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些年来,劳动者工资呈现出增长缓慢的态势,与此同时,部分商品价格上涨较快,劳动者生活质量未能得到明显提高,有些劳动者生活水平甚至还有所下降。更为重要的是,劳动者有权获得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工资水平,有权分享到企业与经济发展的利益与成果,所以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于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实现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博弈当中,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单个的劳动者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工资正常增长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唯有劳动者联合起来集体与资方进行博弈,在争取包括工资正常增长在内劳动权益上同进同退,形成集体力量,才可能对资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自身各项劳动权益。而企业工会是劳动者利益代言人,是劳动者形成集体力量的组织者,所以,由企业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有效途径。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当前不少企业工会负责人都是由企业任命,企业工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都在企业领取工资,企业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实际上成为企业负责人的下级,这导致不少企业工会组织缺乏应有的独立性,难以充分发挥代表劳动者向企业争取权益的作用。而在企业工会独立性无充分保障情形下,难以完全胜任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任,工资集体协商也就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正因为如此,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须以增强企业工会组织独立性为前提。政府应当要求与监督企业由劳动者自行选举产生企业工会负责人,应当要求企业将工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工资上交政府,然后再由政府代为向企业工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发放。唯有通过诸如此类有效举措扶持企业建立独立的工会组织,通过制度保障企业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企业工会才能更好地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制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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