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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工会的独立话语权力量

   日期:2010-07-13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作者:钟慧文    浏览:258    评论:0    

  本报记者 钟慧文报道

  “工资还能协商?”在上海某体育企业工作的刘小姐在被记者问及是否了解工资集体协商时做出惊讶的回答,她非常不解地说道,工资不就是资方定,劳动方只有干或者不干的权利,从来不知道工人还能集体同用人单位协商给自己多少工资。记者在随机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劳动者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了解。

  而在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就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何力律师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在法律实践当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只有少部分签订了集体合同,尤其是私企签订的就更少了。从长远看,集体协商机制非常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让工人同资方进行博弈,进行一个劳资双方的动态联系,避免出现经济增长而工人仍然低工资的状态。

  针对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低,诸多企业怠于签订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

  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工人向企业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是工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吴要武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起到主角作用,该制度能否真正起到作用关键看工会力量的强弱。

  吴要武分析道,劳资关系中任何一种制度的变化都是与当时的劳动力供求形势密切相关的。在国企改革时期,中国大量的劳动力需要就业,政府为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所以对于企业的限制很少。而当下,劳动力短缺,所以是一个要求提高工资、稳定岗位的时机。

  工资集体合同内容包含工资、工作时间以及晋升机会等多方面内容,实施起来对于工人是一个福音。

  “要让这个制度真正地能够为工人谋求利益的话,必须要让工会具有独立性并且负起责任来为工人说话。”何力也表示,在实践当中工会多作为企业的附属,很难真正做到独立行使权利,要让这个制度真正实施还是需要工会自主。

  “但是工会对于企业的干预也不能过度,过度可能会产生负面作用。劳动力交易本身是一个市场行为,有自身调节的作用。”吴要武说道。

  工会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签订者,但真正代表的是工人,所以工人是真正的当事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工人对于这一制度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而集体合同的内容事关工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专家指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的受惠者工人应当积极地参与到协商中去,通过行使表决权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而不是被动地等。

  据了解,全国各地已经或正在积极地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中石家庄市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高达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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