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就业办法》明确,除辅助性就业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招用残疾人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此外,《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五方面:一是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机制,二是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三是细化了申请与审批程序,四是规范了服务与管理,五是规定了法律责任。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就业办法》明确,除辅助性就业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招用残疾人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此外,《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五方面:一是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机制,二是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三是细化了申请与审批程序,四是规范了服务与管理,五是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