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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就可以被扣发年终奖?前员工将这家券商告上法院

   日期:2019-07-24     浏览:561    评论:0    
核心提示:因为离职后公司未给其发放年终奖,中泰证券的前员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在历经仲裁和两次诉讼后,最终法院判决中泰证券向该离职员工支付10.25万元奖金。中泰证券在法庭上称,金融证券行业尤其是新三板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对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统算奖金,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行业惯例。中新经纬注意到

因为离职后公司未给其发放年终奖,中泰证券的前员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在历经仲裁和两次诉讼后,最终法院判决中泰证券向该离职员工支付10.25万元奖金。

中泰证券在法庭上称,金融证券行业尤其是新三板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对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统算奖金,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行业惯例。

中新经纬注意到,对于中泰证券来说,被员工诉诸法律途径追讨奖金并非首次,此前亦有过相似案例,而对于整个金融行业来说,因年终奖或其他绩效奖金而起的纷争不在少数。

01 离职以后扣发奖金惹争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兰某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金融部担任质量监控部高级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2015年9月,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泰证券公司。兰某每月收入分为工资和奖金两部分,均在月底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中泰证券向法院提交的公司内部的《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显示,部门奖金发放原则实行“当月收入、次月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所有人员的奖金按照核发金额的50%予以发放,预留的50%部分作为业务风险准备,在每年年终统算后进行发放。上述办法同时指出,按照公司规定,奖金发放日已离职人员,不再对其发放奖金;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6月底,兰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中泰证券没有给其发放2017年度预留部分的奖金。中泰证券认为,按照公司上述规定,在公司2018年8月完成2017年度的统算时,兰某已离职,兰某未参加2017年度统算,故不应再发放兰某2017年度预留部分的奖金。

随后,兰某申请仲裁,要求中泰证券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暂扣月度奖金184918.23元、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暂扣月度奖金71795.29元。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4862号裁决书,裁决:一、中泰证券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兰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暂扣的奖金102539.59元;二、驳回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兰某认可了这一仲裁裁决,但中泰证券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两次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二审维持了原仲裁判决,并要求中泰证券在判决书生效七日内支付暂扣奖金,如果中泰证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中泰证券并未将相关薪酬考核办法依法告知和有效送达兰某,因此关于其所主张的规章制度已经符合法律有关民主程序规定的意见不予采信。兰某于2018年6月底离职时已届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其离职时间尚不具备参与2018年度的统算条件,但兰某在2017年度的工作期间已满全年,因此中泰证券拒发兰某于2017年度的暂扣奖金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02 中泰证券曾多次遭前员工追讨奖金

据中新经纬梳理,中泰证券曾多次陷入类似的劳动者争议纠纷中,且基本上均和新三板业务部门相关。

2018年2月,此前在中泰证券新三板业务部门任执行总经理的王某因没有收到88万元递延奖金,将中泰证券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王某称其于2014年便知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于奖金迟延支付的情况,也知晓其本人的扣发比例为15%,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未向其公示过相关文件。直到王某离职后,向公司索要扣发奖金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才向其出示相关文件,并告知实际执行起始时间为2015年4月及具体的扣发数额。对此,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认可克扣王某的奖金数额,但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因王某主动离职,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发王某迟延奖金的数额并无争议,其争议点在于王某是否应当适用中泰证券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在奖金的设置和发放上享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但相关奖金制度的设计还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并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王某的工资构成包含奖金,故双方诉争的奖金系王某劳动报酬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绩效奖金制度约定,对于主动离职的员工,公司将止付全部或部分支付绩效奖金。该规定的条款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属于限制或免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中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据此,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迟延奖金881454.35元。

在另两起类似的劳动者争议纠纷中,中泰证券两名前员工索要绩效工资的请求均遭到了法院驳回。中新经纬注意到,在这两起案例中,两名员工均与中泰证券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中存在“结清劳资关系和所有假期”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动纠纷和争议”的表述。法院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资料图 中新经纬董湘依摄

▲资料图 中新经纬董湘依摄

03 离职后究竟能不能拿年终奖?

除了中泰证券外,近年来因为年终奖而陷入劳动者争议纠纷的金融机构不在少数。

有券商从业人士也认可中泰证券所谓“行业惯例”这一说法。“这样做主要是希望能留住核心人员,基本上现在各家都有奖金递延制度,一旦离职了递延部分很有可能就没了,不止是中泰证券这么操作。”上述人士说。

该从业人士同时指出,随着今年科创板的开闸,部分券商投行业务部门将赚得“盆满钵满”,但投行部门的奖金一般可以递延三年以上,可以预计的是未来几年内还会有更多类似的奖金纷争。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向中新经纬指出,离职以后劳动者能不能拿到年终奖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有关年终奖的发放规定。“如果是按照全年的绩效来发的,劳动者离职的时候还没完成全年绩效,那么就不能要求支付年终奖;有些单位的年终奖是约定到年底就有13薪等奖金,并不和绩效挂钩,那么即便劳动者在年底前离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员工这一年度的工作的时间占全年度的比例发放年终奖。”

赵占领进一步指出,除了看绩效考核制度如何规定外,还应注意员工是否对相关制度知情并同意签收。“用人单位必须事先通过合法方式制定相关规定,并且让员工以签字或者会议通知等方式让员工充分知悉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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