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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日期:2007-12-29     来源:中新网    浏览:204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央电视台今天在“午夜新闻”节目继续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

  中新网12月29日电 中央电视台今天在“午夜新闻”节目继续解读《劳动合同法》。在一些企业中,曾经出现被派遣劳动者与所在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同一岗位付出同样价值的劳动,而所得的报酬却差距很大。《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有明确规定。

  中央电视台报道,对此,专家说,在劳动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与企业正式员工待遇差别主要表现为,同工不能同酬,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用工单位规避工伤风险和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

  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有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专家指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在相同工作岗位上工作量相同;同样的工作量取得的业绩相同。同工同酬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可以对虽从事同种工作,但是技能和劳动贡献不同的劳动者支付不等的报酬。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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