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被取消了的“其他所得”如何征个税逐步明晰,其中就包括备受关注的网络红包。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被归入“偶然所得”征收个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而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再征收个税。
根据《公告》,被调整为偶然所得主要有三项具体收入,其中之一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答《公告》时表示,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早在2011年财税部门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个税。“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负责人说。
但企业之外,亲友之间也经常互发红包,比如2018年除夕当日就有6.88亿用户通过微信红包发送祝福。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税?
该负责人说,《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公告》除了明确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个税征收问题外,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和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均被纳入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个税。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符合相关条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上述负责人解释,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比如,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再征收个税。
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股民个人也就取得了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这部分收入此前需要缴纳20%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