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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监察员待遇需靠工资改革

   日期:2010-06-30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浏览:326    评论:0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杨华云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派驻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工资待遇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工资制度改革。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发布会结束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派出监察

  派出监察员实施交流制

  行政监察法此次修改,为加强派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由监察机关对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屈万祥表示,事实上从2004年起,监察工作体制已改革为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此次修改就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防止派出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工作相处久了而影响监察人员的独立性,修改还规定了派出监察人员的交流制度。

  不过此次修改未涉及派出监察人员待遇与被监察部门脱钩问题。目前,派出监察人员的人事和被监察单位脱钩,但工资待遇等还由被监察单位负责。

  对此,屈万祥表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派出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已日益缩小,但仍存在一些福利差别,最终解决该问题,重要的并不是派出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的工资待遇脱钩,而是工资制度改革。他表示,监察部将研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举报保护

  将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继最高检表示“70%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报道不准确后,屈万祥昨日亦表示该报道不准确。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他认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确实客观存在。对此,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透露,监察部还将依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举报人的具体制度。

  监察对象

  扩至所有公务员未采纳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一直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务员,但法律修改最终未能采纳。

  屈万祥表示,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将改变现有行政监察体制,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

  监察职责

  可检查指导政务公开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明确了监察部门在政务公开上的地位,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屈万祥表示,只有公开才能使民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民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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