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股东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一笔看似普通的会计分录,经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后,需要其补缴个税500万元,在明确清晰的税收法规面前,张某哑口无言,只好如实补缴了个人所得税。
案件经过还原:
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检查组按照工作要求对A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公司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该公司将上一年度形成的税后利润5000万元由“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了“资本公积”科目。
稽查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后当即作出判断,根据现行的公司法等规定,该公司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转出到“资本公积”科目的行为应视同发生了两步操作,首先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出,等同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在此环节就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其次转入“资本公积”应视为个人股东对公司的捐赠。
该公司的个人股东张某在该公司占股50%,因此视同张某分得了税后利润2500万元,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
同时,由于A公司为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此过程中,A公司未能尽到代扣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温馨提示:
企业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转出到其他科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常常会被企业财务人员和股东忽视,引起严重的涉税问题,希望广大小伙伴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