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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人力资源市场所有主体 属一般法

   日期:2018-07-18     浏览:2763    评论:0    
核心提示:7月17日,国新办举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元绍达 摄)

7月17日,国新办举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条例规范的主体涵盖了人力资源市场所有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

二是《条例》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的一般法,普遍适用于我国境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军队文职人员聘用等特殊人力资源市场的求职、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优先适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一系列特殊规定。

三是《条例》主要对求职、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等外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规范,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工资等内部人力资源活动由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本《条例》中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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